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判決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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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判決書范本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判決書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朝民初字第1508號原告深圳**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B電子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周XX獨任審判,于2009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那么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判決書范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判決書范本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判決書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朝民初字第1508號原告深圳**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B電子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周XX獨任審判,于2009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判決書范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判決書范本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判決書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朝民初字第1508號
原告深圳**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被告**B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周XX獨任審判,于2009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B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A公司起訴稱:C公司將其享有的對B公司的25568美元的債權轉讓與**A公司,該債權轉讓已得到B公司認可。同時根據C公司與B公司的對賬單,債權發生于2006年7月26日,B公司的付款日期應當為2006年8月27日。B公司逾期付款,造成了**A公司利息損失。故**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給付25568美元及利息人民幣16063元(自2006年8月27日起至2009年1月6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債權轉讓通知;2、對賬單及翻譯件。
被告B公司未出庭、未答辯,也未提交任何證據。
經本院庭審審查,原告**A公司提交的證據1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原告**A公司提交對賬單及翻譯件,提出B公司付款時間應為2006年8月27日,利息應從此日起算。B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確認對**A公司的欠款事實,就此雙方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A公司依據B公司與C公司的對賬單據計算欠款利息,理由不足,本院對該份證據不予采信。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2008年10月20日,C公司與**A公司共同出具債權轉讓通知,約定因業務結構調整,將與B公司之間的業務關系轉由**A公司負責,同時將B公司欠C公司的貨款25588美元的債權轉讓給**A公司。同年10月28日,B公司確認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承諾向**A公司支付欠款25568美元。后B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
上述事實,有**A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A公司與C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通知,得到了B公司的認可,同時B公司已確認欠款金額并承諾向**A公司付款,理應履行付款義務。**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欠款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B公司未向**A公司償還欠款,**A公司有權要求B公司承擔欠款的利息損失,但**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形成于2008年10月28日,**A公司主張債權形成前的利息損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故將利息起算日期調整為2008年10月29日。B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做出裁判。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B電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深圳**貿易有限公司二萬五千五百六十八美元及利息(自二O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O九年一月六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深圳**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千二百九十八元,由原告深圳**貿易有限公司負擔一百元(已交納),由被告**B電子有限公司負擔二千一百九十八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