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導讀:
筆者認為,由受讓人進行通知的情況,因受讓人不具有通知債權轉讓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有關通知主體的要求,因此,受讓人進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這并非說無任何關系,債權轉讓合同的主體雖不涉及債務人,但轉讓合同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必須與債務人有關。那么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筆者認為,由受讓人進行通知的情況,因受讓人不具有通知債權轉讓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有關通知主體的要求,因此,受讓人進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這并非說無任何關系,債權轉讓合同的主體雖不涉及債務人,但轉讓合同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必須與債務人有關。關于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時由誰通知債務人方發生法律效力
盡管債權轉讓主要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完成,但債權轉讓并非因此與債務人無關。因為在債權轉讓生效的同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同時消滅,債權轉移于受讓人(即新的債權人),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隨之建立起來。在我國,法律對債權轉讓的規定,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從傳統民法的債務人同意主義,到合同法采用的通知主義,體現了對債權人自由處分的尊重,也不忽視對債務人的保護。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該條立法旨意和語句結構上分析,該條已說明了債權人為債權轉讓的通知人。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二款更明確地規定了“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即債權人轉讓債權而對債務人作的通知,一經通知便不得撤銷。由此可以更清楚地解讀出,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只能是債權人(權利轉讓人)。更進一步說明了只有轉讓債權的人,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和做出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只有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到達特定的義務人即債務人,轉讓行為方能生效。經以上分析,可清楚地得出,債權轉讓時只有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方發生法律效力。
關于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問題
對于該問題,筆者認為應當結合法律關系對等,權利義務平衡和慣例等因素,遵循原債權債務形式,是口頭協議的,以口頭通知便可,但更贊成書面通知,以便形成糾紛時有相關證據。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雖然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對待轉讓通知的形式與原權利義務關系的表現形式相對應平衡,為最符合其法律和行為特征,也能保證債權的有效轉移,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另外,由受讓人進行通知或者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的現象,在現實中普遍存在。那么,如何確認它們的效力呢?筆者認為,由受讓人進行通知的情況,因受讓人不具有通知債權轉讓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有關通知主體的要求,因此,受讓人進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的情況,代轉是通知的一種方式,受讓人只是通知傳遞方式中的中介人,并不能因為受讓人在債權轉讓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地位,就否定債權人作出的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關于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時間
債權轉讓從轉讓和受讓的關系上講,其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雖然與債務人在其履行義務的對象上有關,但從權利轉讓這一特定的法律關系來看與債務人是無關的。這并非說無任何關系,債權轉讓合同的主體雖不涉及債務人,但轉讓合同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必須與債務人有關。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由此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議。達成協議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所以,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具備之時,也就是生效時間的開始之時。
二、債權轉讓的風險防范
(一)針對表見讓與的風險,讓與人在未如數收到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范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后,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于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二)受讓人對債權讓與法律風險的防范1.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盡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
2、對于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合同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于合同簽訂后×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為避免債權二重讓與的情況發生,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以下防范措施:
(1)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強制執行的情況或已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合同項下債權讓與合同;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2)雙方共同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或公證郵寄轉讓通知給債務人。
(3)共同擬定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內容格式,載明:"債務人于×年×月×日收到債權人×××將××(內容及金額)的債權讓與受讓人×××的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聲明,在簽收本通知回執日之前,沒有收到債權人將相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通知。"據此證明本受讓人受讓的債權通知時間在先,同時也可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將已讓與的債權再行讓與第三人時將通知回執的時間倒簽。
三、債權轉讓合同糾紛處理
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兩種:
(1)協商處理
(2)到法院起訴;
只要雙方能就糾紛達成一致,就可以協商處理否則就只能到法院起訴處理;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