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續和條件

導讀: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1950年6月26日公布的《有關婚姻法施行的若干問題與解答》中規定:“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任何包辦強迫的訂婚,一律無效。男女自愿訂婚者,聽其訂婚。訂婚的最低年齡,男為19歲,女為17歲。一方自愿取消訂婚者,得通知對方取消之。”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發布的新的《有關婚姻問題解答》中指出:“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男女自愿訂婚者,聽其訂婚,但別人不得強迫包辦。”由此可見,我國政策、法律對婚約的態度和處理原則是: 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續和條件。那么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續和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1950年6月26日公布的《有關婚姻法施行的若干問題與解答》中規定:“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任何包辦強迫的訂婚,一律無效。男女自愿訂婚者,聽其訂婚。訂婚的最低年齡,男為19歲,女為17歲。一方自愿取消訂婚者,得通知對方取消之。”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發布的新的《有關婚姻問題解答》中指出:“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男女自愿訂婚者,聽其訂婚,但別人不得強迫包辦。”由此可見,我國政策、法律對婚約的態度和處理原則是: 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續和條件。關于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續和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關于訂婚的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中并無明文規定婚約的法律效力。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1950年6月26日公布的《有關婚姻法施行的若干問題與解答》中規定:“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任何包辦強迫的訂婚,一律無效。男女自愿訂婚者,聽其訂婚。訂婚的最低年齡,男為19歲,女為17歲。一方自愿取消訂婚者,得通知對方取消之。”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發布的新的《有關婚姻問題解答》中指出:“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男女自愿訂婚者,聽其訂婚,但別人不得強迫包辦。”
二、關于我國現行法律對訂婚的態度和處理原則
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律的解釋以及在司法實踐中,都堅持了同樣的原則。由此可見,我國政策、法律對婚約的態度和處理原則是:
(1)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續和條件。是否訂立婚約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訂立婚約必須完全出于男女雙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強迫干涉。
(2)婚約沒有法律效力。婚約訂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約的意思表示,無須征得對方同意,即產生婚約解除的效力。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基于愛情的結合,而且是雙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約,說明在他們之間已不存在結婚的基礎條件,因而應當允許,否則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3)關于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物糾紛,司法實踐中的處理原則是,對婚約期間無條件贈與的財物,受贈人一般無返還義務;對于以結婚為目的所作的贈與(俗稱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返還。當然,對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應歸還受害人。此外,對屬于包辦買賣性質的訂婚所收受的財物,應依法沒收或酌情返還。
在我國,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僅有道德約束力。訂婚也只是民間的約定俗成的一種結婚準備形式,在法律上,訂婚不意味著婚姻的真正訂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