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無正本,提單放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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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原告西安市輕工業(yè)品進出口公司訴被告天津航都長興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被告韓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正本提單放貨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根據(jù)原告申請,通知美國航都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韓進海運的卸港代理在其給韓進海運的傳真中對無單放貨一事予以承認。由于承運人無正本提單放貨而給原告造成損失,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貨款損失29,500美元,并支付自1998年2月23日起的利息損失及承擔有關(guān)訴訟費用。天津航都為該批貨物出運簽發(fā)一套三份正本提單,原告以該提單通過銀行結(jié)匯。那么運輸合同無正本,提單放貨糾紛。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guān)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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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原告西安市輕工業(yè)品進出口公司訴被告天津航都長興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航都)、被告韓進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韓進海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正本提單放貨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根據(jù)原告申請,通知美國航都公司(以下簡稱美國航都)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移風、蔣敬業(yè),被告天津航都委托代理人劉佐明,被告韓進海運委托代理人鐘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美國航都經(jīng)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告于1997年11月24日與德國醒獅貿(mào)易公司(AWAKING LION TRADING GMBH)(以下簡稱德國醒獅)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售貨確認書),由原告向德國醒獅出售500箱(5,000打)牛二層皮勞保手套。原告將該合同項下的貨物委托被告天津航都運輸。12月31日,天津航都向原告簽發(fā)了一套三份清潔已裝船指示提單,提單號HJSCHUAE10622801,裝港黃埔,卸港德國不萊梅,托運人為原告。該貨物的實際承運人為韓進海運,該公司于12月29日簽發(fā)了一套三份清潔已裝船指示提單,該套提單經(jīng)天津航都交給原告,提單記載貨物內(nèi)容與天津航都簽發(fā)的提單內(nèi)容一致。其后,在天津航都的安排下,原告在韓進海運的提單上背書,又將這套三份正本提單全部返還給天津航都,只留天津航都簽發(fā)的全套三份正本提單,并將這些提單連同其他貨物單據(jù)通過銀行辦理托收。
然而貨物到達卸貨港后,承運人在沒有收到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于1998年2月23日將貨物交給了德國醒獅,致使全套貨物單據(jù)滯留在銀行,無人付款贖單。韓進海運的卸港代理在其給韓進海運的傳真中對無單放貨一事予以承認。原告至今未能收回貨款,托收銀行將全套單據(jù)返還給原告。由于承運人無正本提單放貨而給原告造成損失,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貨款損失29,500美元,并支付自1998年2月23日起的利息損失及承擔有關(guān)訴訟費用。
被告天津航都辯稱:在提單的正面顯示,天津航都是作為承運人美國航都的代理(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AIR-CITY INC.)其只是依據(jù)承運人的委托簽發(fā)提單。作為提單持有人的原告,只能依據(jù)提單向承運人或?qū)嶋H承運人提出訴訟請求,無權(quán)起訴與其沒有任何合同關(guān)系的承運人的代理人,請求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
被告韓進海運辯稱:原告據(jù)以提起訴訟的是HJSCHUAE 10622801號提單,韓進海運并非該提單所證明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受提單的約束,也無須履行包括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義務。韓進海運簽發(fā)的第5號提單上載有“不可轉(zhuǎn)讓”字樣,該提單也從未進入流通領(lǐng)域,因此不具有通常提單的物權(quán)憑證的作用,僅為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的貨物收據(jù)作用。韓進海運已按其所簽發(fā)的第5號提單項下的約定,將貨物安全運抵目的港,履行實際承運人的義務,行為沒有過錯。此外,原告在1998年2月26日指示天津航都按照其要求將貨物交給新的收貨人GERTRUD E.BUCHHOLIZ(以下簡稱G.E.B.公司)。1998年3月5日,G.E.B公司在傳真中確認收到該批貨物。上述事實表明,本案中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均適當?shù)芈男辛私桓敦浳锏牧x務。韓進海運請求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
被告美國航都公司未作答辯。
本案庭審中,原、被告對下列主要事實沒有異議:原告與德國醒獅簽訂買賣合同,出售500箱勞保手套,合同中貨物價格29,500美元。天津航都為該批貨物出運簽發(fā)一套三份正本提單,原告以該提單通過銀行結(jié)匯。韓進海運為該批貨物也簽發(fā)一套三份正本提單,經(jīng)原告在提單上背書后,提單由韓進海運收回,未作流通結(jié)匯使用。貨抵目的港德國不萊梅后,原告指示天津航都西安辦事處,稱保留貨權(quán),等待原告指示放貨,原告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后果。之后又指示天津航都西安辦事處,稱要求將貨物放給收貨人G.E.B.公司,由原告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請通知買方馬上提貨。韓進海運的卸貨代理ALKOR SCHIFFAHRTSAGENTUR GMBH(以下簡稱ALKOR公司)在沒有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交付了貨物。原告持有的天津航都的提單,因無人到銀行贖取而由銀行退回。現(xiàn)原告仍持有該提單。
對上述原、被告沒有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庭審中,原、被告對本案爭議的主要陳述及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情況如下:
原告稱,本次貨物出運,原告委托了西安市聯(lián)運公司(以下簡稱西安聯(lián)運)辦理出運手續(xù),而西安聯(lián)運又是天津航都設(shè)在西安的辦事處,并且提單也是天津航都簽發(fā)的,所以天津航都是本次貨物運輸?shù)某羞\人。[page]
原告提供了西安聯(lián)運和天津航都西安辦事處致原告的有關(guān)交付貨物情況的三份函件。
經(jīng)質(zhì)證,被告對上述證據(jù)沒有異議。
天津航都稱,西安聯(lián)運是獨立的法人,不能說西安聯(lián)運是天津航都的辦事處。原告委托西安聯(lián)運出運貨物,西安聯(lián)運應為承運人,原告并不能證明是委托天津航都出運的貨物。并且原告也不具有訴權(quán)。
天津航都又稱,雖然天津航都簽發(fā)了提單,但是在提單上表明了是作為美國航都的代理。天津航都的經(jīng)營范圍也不包括國際運輸,以上證明天津航都與原告沒有運輸合同法律關(guān)系。
天津航都提供了美國航都委托其作為美國航都的簽單代理人的委托書。
經(jīng)質(zhì)證,原告對上述證據(jù)的真?zhèn)涡杂挟愖h。
原告稱,原告向天津航都支付了海運費8,626.80元,而天津航都向原告韓進海運支付海運費7,140元,天津航都從中賺取了運費差價,所以其應是承運人的法律地位。
原告提供了其向西安聯(lián)運支付運費憑證二份和韓進海運向西安聯(lián)運要求支付運費的函件一份。
經(jīng)質(zhì)證,被告對上述證據(jù)沒有異議。
原告稱,因在提單上表明美國航都是承運人,而天津航都又一再稱其是美國航都的代理,因此,原告認為美國航都也是承運人,應當承擔承運人的法律責任。
原告和被告對韓進海運是本次貨物運輸?shù)膶嶋H承運人的法律地位沒有異議。
原告稱,貨抵目的港后,原告指示承運人將貨物交給新的收貨人G.E.B公司,但并未說可以無單放貨,承運人仍應當在收回提單的情況下交付貨物,這一點韓進海運也是清楚的。韓進海運在致其代理ALKOR公司的函中也講明將貨物放給出示背書的HOUSE提單的收貨人。
原告提供了韓進海運致ALKOR公司的一份函件。
經(jīng)質(zhì)證,被告對上述證據(jù)沒有異議。
天津航都稱,原告在通知承運人將貨物放給新的收貨人G.E.B.公司的函件中,并未要求將貨物放給出示背書的正本提單的人,而是要求交給確定的 G.E.B.公司,而且要求通知該公司馬上提貨。這實際上是表明交付貨物時不需對方出示正本提單,而交付給該公司就可以了。承運人不需要在交付貨物時收回提單。
韓進海運稱,韓進海運所簽發(fā)的本公司的提單沒有進行流轉(zhuǎn),而其不負有收取天津航都簽發(fā)的提單交付貨物的義務。韓進海運受天津航都的委托,履行完畢實際承運人責任掌管期間的全部義務,并按照海運單托運人的指示,正確地交付了貨物,韓進海運沒有任何過失。
上述三方當事人均提供了原告致天津航都西安辦事處要求保留貨權(quán)和要求交付給G.E.B.公司貨物的二份函件。對于該第二份交付貨物的函件內(nèi)容中表明的貨物提單號“COSU299801041”與本案其他證據(jù)中表明的該批貨物實際提單號“HJSCHUAE10622801”不符一事,經(jīng)庭審調(diào)查核實,原告稱系打印筆誤,該函件中的提單號應為“HJSCHUAE10622801”。被告對原告所稱沒有異議。
原告稱,貨物實際上并未能交付給G.E.B.公司,被告還是交付給了原收貨人德國醒獅。由于G.E.B.公司系從德國醒獅處取得了貨物,所以G.E.B.公司才不向原告支付貨款。
原告提供了韓進海運致西安聯(lián)運的一份函件和G.E.B.公司致原告的一份函件。
經(jīng)質(zhì)證,天津航都對上述第一份證據(jù)沒有異議,而對第二份證據(jù)有異議,認為該函件落款沒有簽字或蓋章,并不真實。
天津航都稱,貨物實際上是交付給了G.E.B.公司,德國醒獅根本沒有提貨。
天津航都提供了德國醒獅尤文彥致韓進海運的一份函件。
經(jīng)質(zhì)證,原告對上述證據(jù)表面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其內(nèi)容與事實不符。
韓進海運稱,其代理ALKOR公司是德國不萊梅當?shù)氐囊患夜荆浳锝桓督o了G.E.B.公司的人員,已有前面的其他函件證實。并且,G.E.B.公司在提取貨物以后,曾致函ALKOR公司,對其中貨物短少50箱向承運人提出索賠,但被ALKOR公司以應向保險公司索賠為由而拒絕。如果G.E.B.公司從德國醒獅處得到貨物,則應依買賣合同向德國醒獅索賠短少,而不會以收貨人的名義向承運人提出索賠。這完全證明ALKOR公司直接地向G.E.B.公司交付了貨物。原告之所以沒有收回貨款,是因為貨物短少和品質(zhì)差的原因,其與收貨人沒有就此達成妥善的解決方案。因此,原告欲將自己的貿(mào)易風險轉(zhuǎn)嫁到無辜的承運人,這種規(guī)避法律的訴訟不應受到支持和保護。
韓進海運提供了G.E.B.公司致ALKOR公司的索賠函。
經(jīng)質(zhì)證,原告和另一被告對上述證據(jù)沒有異議。
本院對上述原、被告沒有異議的證據(jù)所具有證據(jù)效力予以確認。
對于天津航都提供的美國航都對其的委托書,天津航都當庭出具了原件供核對,該證據(jù)具有表面真實性。原告提供的有關(guān)天津航都收取運費差價的證據(jù),不構(gòu)成對該證據(jù)的反證,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認定。
對于原告提供的G.E.B.公司致原告的函件,雖系用G.E.B.公司信箋紙所做,但沒有經(jīng)辦人簽字或公司蓋章,所載內(nèi)容又沒有其他證據(jù)相佐證,本院對該證據(jù)不予認定。
對于天津航都提供的德國醒獅尤文彥致韓進海運的函件,原告雖對其內(nèi)容有異議,但對其表面真實性沒有提出異議,而且,經(jīng)核對,該尤文彥的簽字與德國醒獅在與原告的合同上的簽字筆跡基本相符,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認定。
綜上,經(jīng)審理查明:1997年11月24日,原告與德國醒獅簽訂售貨確認書,由原告向德國醒獅出售500箱(5,000打)牛二層皮勞保手套,CIF價格,貨物價值29,500美元,付款方式D/P at sight.原告委托西安聯(lián)運辦理貨物出運手續(xù)。因西安聯(lián)運不具有國際運輸資格,以天津航都西安辦事處的名義開展國際貨物運輸。本次貨物運輸,即是代表天津航都作為承運人來承運,并轉(zhuǎn)委托韓進海運廣州辦事處實際承運該批貨物,并向原告收取了運費。[page]
1997年12月31日,天津航都以承運人美國航都的代理人的名義,向原告簽發(fā)HJSCHUAE10622801號提單。提單載明托運人為原告,收貨人待指示,通知方為德國醒獅,承運船舶為SUI HANG 981 180S,貨物為500箱勞保手套,裝載于HJCU8524521號集裝箱內(nèi),CY-CY,裝貨港黃埔,卸貨港不萊梅,運費預付。原告以該提單通過銀行結(jié)匯。
1997年12月29日,韓進海運制作了與上述天津航都提單基本一致的提單。該提單由韓進海運交給天津航都,天津航都將提單交給原告背書后,又將提單交還給韓進海運,未作流通。韓進海運實際承運了貨物。
貨抵目的港德國不萊梅后,原告于1998年2月8日,致函天津航都西安辦事處姚華軍,稱原告申請保留貨權(quán),要求目的港代理候原告指示放貨,原告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后果。2月16日,原告再次致函天津航都西安辦事處姚華軍,稱原告已將此票貨物轉(zhuǎn)售另一買家,要求通知港口代理,將貨物放給收貨人G.E.B.公司,并提供了該公司詳細地址和電話傳真。原告在該函中還稱,原告“將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責任,請通知買方馬上提貨。”2月23日,醒獅公司和G.E.B.公司的職員,共同到韓進海運的卸港代理ALKOR公司處,結(jié)清了未付款項,并取走了提貨單。G.E.B.公司提取貨物后,于3月5日向ALKOR公司就貨物短少事宜提出索賠,未果。3月14日,G.E.B.公司致函原告,稱其是從德國醒獅處取得貨物,已將貨款付給醒獅公司,不能付第二份貨款。4月13日,德國醒獅尤文彥致函韓進海運,稱沒有收到貨物,也沒有收到任何貨款。因無人付款贖單,該提單等全套單據(jù)從銀行退回。現(xiàn)原告仍持有全套三份正本提單。
本院認為,天津航都西安辦事處以西安聯(lián)運的名義對外承攬貨物,具體業(yè)務經(jīng)辦人員姚華軍同時具有西安聯(lián)運和天津航都西安辦事處人員的雙重身份,天津航都根據(jù)委托書以承運人美國航都的代理身份簽發(fā)了提單,因此,天津航都是承運人的簽單代理而非本次貨物運輸?shù)某羞\人。韓進海運作為實際承運人承運了貨物。
本案所涉貨物運輸?shù)奶釂问?ldquo;憑指示”提單,作為本案被告的承運人,本應將貨物交付給出示正本提單的收貨人。原告作為托運人,在貨物交付前,指示承運人將貨物立即交付給特定的收貨人G.E.B.公司,該項指示解除了承運人必須依提單交付貨物的責任。原告主張的放貨指示中沒講可無單放貨就是必須憑正本提單放貨的觀點,與其要求立即將貨物交付給G.E.B.公司的指示相矛盾。因此,原告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原告主張的韓進海運函件中也要求ALKOR要在放貨時收取提單,所以韓進海運自己也知憑正本提單放貨的觀點,因承運人已被解除憑正本提單放貨責任,韓進海運對其代理的要求,不構(gòu)成對原告的責任,原告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
關(guān)于承運人是否按照原告的指示正確地將貨物放給了G.E.B.公司的問題,本案證據(jù)表明,是G.E.B.公司提取了貨物,而非德國醒獅取得了貨物。 G.E.B.公司直接提取了貨物的事實,從其以收貨人的名義直接向承運人主張貨差的索賠的這一證據(jù)也得到證明。因此,本院認為,做為承運人的被告履行了正確交付貨物的義務。
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6,183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和天津航都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韓進海運和美國航都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五份,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