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被行李砸傷,航空公司應否擔責?

導讀:
旅客在客艙內被行李砸傷并不少見,航空公司對于空乘整理行李、開啟行李箱或者機上顛簸導致行李落下對旅客造成的損害,態度是很明確的——依據我國《民用航空法》予以賠償。事實上,航空公司已經投保了航空責任險,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然而,對于主要因為旅客原因導致行李落下致害于其他旅客的,航空公司如何處置,目前確實存有疑慮。由此可見,航空公司應對旅客在機艙內被行李砸傷承擔責任。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在旅客、行李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那么旅客被行李砸傷,航空公司應否擔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旅客在客艙內被行李砸傷并不少見,航空公司對于空乘整理行李、開啟行李箱或者機上顛簸導致行李落下對旅客造成的損害,態度是很明確的——依據我國《民用航空法》予以賠償。事實上,航空公司已經投保了航空責任險,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然而,對于主要因為旅客原因導致行李落下致害于其他旅客的,航空公司如何處置,目前確實存有疑慮。由此可見,航空公司應對旅客在機艙內被行李砸傷承擔責任。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在旅客、行李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關于旅客被行李砸傷,航空公司應否擔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旅客在客艙內被行李砸傷并不少見,航空公司對于空乘整理行李、開啟行李箱或者機上顛簸導致行李落下對旅客造成的損害,態度是很明確的——依據我國《民用航空法》予以賠償(國內航空運輸)。事實上,航空公司已經投保了航空責任險,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然而,對于主要因為旅客原因導致行李落下致害于其他旅客的,航空公司如何處置,目前確實存有疑慮。
依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按照歸責理論,承運人責任應屬于嚴格責任或稱無過錯責任。即是說,承運人對旅客發生在特定時期特定地域發生的人身傷亡,除了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都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航空公司應對旅客在機艙內被行李砸傷承擔責任。
進一步看,航空公司責任承擔的程度如何?可否有免除或減輕呢?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在旅客、行李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傷提出賠償請求時,經承運人證明,死亡或者受傷是旅客本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樣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因此,如果在飛機滑行尚未停穩而機上廣播已經告知旅客:“飛機尚未停穩,請旅客勿解開安全帶,勿取行李”之類的警示語言,而旅客自行離座起身,自取行李導致自己受損,那么依據上述規定,“損失由索賠人過錯造成或促成”,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不過要注意的是,航空公司要減輕或免除責任需要證明損失由索賠人的過錯造成或促成,可以考慮的證據材料包括:飛機滑行狀態、廣播詞、廣播足以提醒旅客、旅客自行起身、旅客自行取行李、空乘人員是否能發現這種狀況,并及時提醒和制止,損害與旅客過錯行為的因果關系,致害原因與損害結果的比例構成等。
如果航空公司承擔責任,需要賠償什么項目?賠償多少呢?
由于《民用航空法》未對賠償項目進行規定,那么依據我國《民法通則》、《最高人名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page]
不過,依據國際公約和我國《民用航空法》,承運人責任是有限額的,自2006年3月28日起開始實行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規定: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即上述項目總金額不得超過40萬元人民幣。
如果對承運人故意造成旅客損害也進行責任限額的話,對旅客是不公平的,對承運人是縱容,于是,責任限額有了例外。即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經證明,航空運輸中的損失是由于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證明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種作為或者不作為的,還應當證明該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圍內行事。”
退一步而言,航空公司承擔了旅客損害,可以通過保險轉移這種責任風險;當然也可以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對造成損害的某個旅客進行追償,但是后者舉證繁瑣、程序復雜。責任險的出現正是化解了航空公司可能承責的風險,減免或轉移了其追償的復雜性。
(作者單位:四川廣漢中國民航飛行學院航空運輸管理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