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在兒子時隔一年的欠條上簽字應否擔責?

導讀:
父親在兒子時隔一年的欠條上簽字應否擔責借條上未約定為擔保人,同時未有證據證明為擔保人,同時民法典中對于擔保合同做了明確的要求,包括對債務擔保的時間長短,擔保債的范圍等,因此該簽字行為不應認定為擔保行為,不應承擔共同的還款義務。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林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共同借款人,借條上兩人雖然署名的時間不同,但只是兩借款人先后于借條上簽字而已,并不能否定兩人欠款的事實。那么父親在兒子時隔一年的欠條上簽字應否擔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親在兒子時隔一年的欠條上簽字應否擔責借條上未約定為擔保人,同時未有證據證明為擔保人,同時民法典中對于擔保合同做了明確的要求,包括對債務擔保的時間長短,擔保債的范圍等,因此該簽字行為不應認定為擔保行為,不應承擔共同的還款義務。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林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共同借款人,借條上兩人雖然署名的時間不同,但只是兩借款人先后于借條上簽字而已,并不能否定兩人欠款的事實。關于父親在兒子時隔一年的欠條上簽字應否擔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平以在外地承包工程需資金周轉為由,于2010年2月3日向張-龍借款,張-龍同日將人民幣130000元借給了王-平,并于當時出具了借條,保證一年內還清。但之后張-龍向王-平追討借款,打電話給其聯系無果,并于2011年10月1日、2011年12月29日二次驅車到王-平家,王-平的父親王-林接待了張-龍,并在原借條上簽字并注明了日期,現在張-龍起訴至法院,其認為王-林的簽字等于同意為其子的欠款擔保,故請求判決兩被告共同承擔還款義務。
父親在兒子時隔一年的欠條上簽字應否擔責
借條上未約定為擔保人,同時未有證據證明為擔保人,同時民法典中對于擔保合同做了明確的要求,包括對債務擔保的時間長短,擔保債的范圍等,因此該簽字行為不應認定為擔保行為,不應承擔共同的還款義務。
【案例】
王-平以在外地承包工程需資金周轉為由,于2010年2月3日向張-龍借款,張-龍同日將人民幣130000元借給了王-平,并于當時出具了借條,保證一年內還清。但之后張-龍向王-平追討借款,打電話給其聯系無果,并于2011年10月1日、2011年12月29日二次驅車到王-平家,王-平的父親王-林接待了張-龍,并在原借條上簽字并注明了日期,現在張-龍起訴至法院,其認為王-林的簽字等于同意為其子的欠款擔保,故請求判決兩被告共同承擔還款義務。
【分歧】
對于王-林是否應承擔連帶的還款責任,主要有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林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其應該對自己簽字的行為負責,所以對于其簽字應當認定為對其兒子王-平借款的擔保,應當與其兒子的欠款承擔連帶的還款義務。
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林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共同借款人,借條上兩人雖然署名的時間不同,但只是兩借款人先后于借條上簽字而已,并不能否定兩人欠款的事實。
第三種觀點認為王-林不應承擔共同還款的義務,因為借條上的前后者簽字時間差距較大,故王-林的簽字只是對張-龍到其家中向王-平催要欠款事實的確認。
【分析】
對于以上的三張觀點,我更認同于第三種觀點。
因為張-龍提交的證據僅是王-林在王-平向張-龍所出具借條上的一個簽名,且注明的日期也與原借條上的時間相差一年,故該借條上王-林的署名可視為對張-龍到其家中向王-平催討債務事實的確認,借條上也未約定為擔保人,同時未有證據證明被告王*華簽名為擔保人,同時民法典中對于擔保合同做了明確的要求,包括對債務擔保的時間長短,擔保債的范圍等,因此該簽字行為不應認定為擔保行為,王-林不應承擔共同的還款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