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借款兒子做擔保人無力償還找誰

導讀:
父親借款兒子做擔保人無力償還找誰找借款者或擔保者。南崗區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父親償還欠款及利息,兒子承擔連帶責任。隨后,張-元給趙-勤出具了一張欠條,張-元的兒子張*方作為擔保人在欠條上簽字。法庭上,張-元雖承認欠錢的事實,并同意償還,卻拒絕兒子承擔擔保責任。本案中,趙-勤起訴時雖已超過雙方約定還款日一年,但趙-勤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多次找過張*方,要求其還款,應視為趙-勤在擔保期限內主張過權利,因此,兒子張*方應承擔擔保責任。那么父親借款兒子做擔保人無力償還找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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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借款兒子做擔保人無力償還找誰
找借款者或擔保者。
要是債務人跑了,但起訴后,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在判決執行過程中,如果對方銀行賬號有錢,或者有其他的財產,法院可以執行借款人。關于擔保人無力償還,需要看擔保人是個人,還是單位,如果是個人就很困難了,如果是單位可以申請公司破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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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借錢,兒子在借條上簽字做擔保人。還款日期到期后的一年里,債主多次向父子倆要債,父子倆仍然沒還錢,債主只好將父子倆一起告上法庭。南崗區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父親償還欠款及利息,兒子承擔連帶責任。
據法官介紹,2009年10月,張-元向朋友趙-勤借款8萬元應急,張-元答應2010年4月1日前償還全部欠款,并多給趙-勤3000元作為利息。隨后,張-元給趙-勤出具了一張欠條,張-元的兒子張*方作為擔保人在欠條上簽字。可雙方約定的還款日期已到,張-元父子倆仍沒還錢。為了追要欠款,趙-勤多次找到父子倆,但父子倆都不肯還錢。要債要了一年仍沒結果,趙-勤無奈之下將父子二人告上法庭。法庭上,張-元雖承認欠錢的事實,并同意償還,卻拒絕兒子承擔擔保責任。
據法官介紹,根據《民法典》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在沒有約定具體擔保方式的情況下,擔保人身份在約定還款日的六個月后“作廢”。本案中,趙-勤起訴時雖已超過雙方約定還款日一年,但趙-勤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多次找過張*方,要求其還款,應視為趙-勤在擔保期限內主張過權利,因此,兒子張*方應承擔擔保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