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欠的債務兒子需要償還嗎

導讀:
父親欠的債務兒子需要償還嗎?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父親欠的債務兒子需要償還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但在被繼承人遺產價值確定且征得繼承人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的身份并不因放棄繼承而消滅,可繼續由繼承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協助債權人實現債權。
子女是否需要對父母的債務承擔責任,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全部承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果繼承人所得遺產實際價值高于被繼承人依法應償還的債務,那么繼承人需要全部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兒子作為被繼承人父親的繼承人,當兒子所分得的遺產價值高于父親生前所欠債務時,那么兒子應當承擔父親的全部債務。
二、部分承擔。該情況要分以下情形:1.繼承人所得遺產實際價值小于被繼承人依法應償還的債務,那么繼承人可以只承擔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作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償還;2.多位繼承人的情況下,各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的價值限額平均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當平均承擔的債務部分小于繼承所得遺產的價值時,繼承人只需承擔平均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部分;3.當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混雜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以繼承的遺產價值承擔被繼承人債務部分,超過遺產所繼承的遺產價值部分,法定繼承人可以不予承擔。
三、不予承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兒子作為法定繼承人,如果放棄對被繼承人父親的遺產繼承的,同時繼承人兒子可以不予承擔被繼承人父親的債務,這一點在法律里就是有得就得承擔,無得免于承擔,所得與承擔義務對等。
四、自愿承擔。繼承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承擔被繼承人應當償還的債務,法律尊重繼承人的意思自治,對繼承人的意愿不予干涉。作為繼承人的兒子當然可以自愿承擔被繼承人父親的債務。
【案例分析】“父債子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當子女作為繼承人依法繼承了父母的財產后,就要履行償還被繼承人欠下債務的義務。子女也可以選擇放棄繼承,但是如果選擇繼承,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繼承人也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負擔義務。本案中,郭某3繼承了其父郭某1的房產,理應以所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承擔還款責任,對于超出遺產的部分,除非郭某3自愿,否則可以不用償還。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規定,遺產繼承人承擔債務是存在先后順序的。即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