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代父親在欠條上簽字是否有效

導讀:
在事后父親未予以追認,故簽字的行為無效。為此,李某到法院起訴,要求張某償還欠款。而張某確認為,他和張-小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對張-小事先沒有授權,事后又未追認的情況下,張-小代其在欠條上簽字應當無效。對張-小代張某在欠條上簽字是否有效,有兩種不同的意見。因為張-小是張某的兒子,張-小與李某進行結算時,不但代張某簽了欠條,還當場支付了4000元錢,李某有理由相信張-小是有代理權的,故該代理行為有效。因此,張-小代父親張某在欠條上簽字是否屬于表見代理成為本案爭議焦點。那么兒子代父親在欠條上簽字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事后父親未予以追認,故簽字的行為無效。為此,李某到法院起訴,要求張某償還欠款。而張某確認為,他和張-小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對張-小事先沒有授權,事后又未追認的情況下,張-小代其在欠條上簽字應當無效。對張-小代張某在欠條上簽字是否有效,有兩種不同的意見。因為張-小是張某的兒子,張-小與李某進行結算時,不但代張某簽了欠條,還當場支付了4000元錢,李某有理由相信張-小是有代理權的,故該代理行為有效。因此,張-小代父親張某在欠條上簽字是否屬于表見代理成為本案爭議焦點。關于兒子代父親在欠條上簽字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如果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兒子曲得了父親的授權,此行為屬于無權代理。在事后父親未予以追認,故簽字的行為無效。如果該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則行為有效。
【案情】
張-小(22歲)系張某的兒子。張某為裝修房屋,在李某處購買水電材料。2012年8月,張-小到李某店中與李某結算水電材料款,共計8600元,張-小支付了4000元后,向李某出具了一張4600元的欠條,欠條的落款簽名是由張-小簽了張某的名字。之后,李某曾多次向張某催要欠款,張某拒不支付。為此,李某到法院起訴,要求張某償還欠款。而張某確認為,他和張-小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對張-小事先沒有授權,事后又未追認的情況下,張-小代其在欠條上簽字應當無效。
【分歧】
對張-小代張某在欠條上簽字是否有效,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小和張某都是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李某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張-小取得了張某的授權,因此,張-小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在事后張某對張-小的簽字行為也未予以追認,故張-小代父親張某簽字的行為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小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因為張-小是張某的兒子,張-小與李某進行結算時,不但代張某簽了欠條,還當場支付了4000元錢,李某有理由相信張-小是有代理權的,故該代理行為有效。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張-小取得了張某的授權,張某對張-小的代理行為也不予以認可,因此,張-小代張某在欠條上簽字的行為是一種無權代理無可爭議。但無權代理行為即使沒有被追認,也并不必然導致行為無效,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無權代理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則該代理行為有效。因此,張-小代父親張某在欠條上簽字是否屬于表見代理成為本案爭議焦點。
第一、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及其構成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根據法律規定,可知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一是行為人無代理權;二是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三是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四是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第二、在本案中,對于表見代理構成要件中的“行為人無代理權”、“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和“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都毫無爭議。對張-小和張某這一特殊關系是否能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則需要從生活經驗來判斷。在實際生活中,父子之間的財產大多都沒有一個明確的劃分,父親代兒子或兒子代父親簽字的事情也時有發生,在我國農村選舉中,由戶主代表全家投票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因此,在一個標的不大,且普通的買賣合同中,由成年兒子代父親去跟賣主進行正當的結算,足以使賣主相信兒子具有代理權。而且在本案中,張-小還當場向李某支付了4000元錢,這就更能使李某相信張-小具有代理權。
綜上,張-小代父親張某在欠條上簽字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有效。張某應當按照欠條所寫的內容向李某支付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