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離婚目的而寫下的欠條,是否有效?

導讀:
案例鄭某與張某于2016年2月22日登記結婚,8月11日協議離婚。為了與妻子張某離婚,鄭某在去辦理離婚手續前,鄭某應張某父親要求,向張某出具一張向妻子借款50萬元的借條。那么為達離婚目的而寫下的欠條,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鄭某與張某于2016年2月22日登記結婚,8月11日協議離婚。為了與妻子張某離婚,鄭某在去辦理離婚手續前,鄭某應張某父親要求,向張某出具一張向妻子借款50萬元的借條。關于為達離婚目的而寫下的欠條,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了能與妻子順利辦理離婚手續,丈夫應岳父要求,被迫寫下了一份向妻子借款50萬元的借條,這一張借條是否有效呢?是否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案例
鄭某與張某于2016年2月22日登記結婚,8月11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未生育子女,無共同財產及外欠債務;離婚后,男方及男方父母給予女方的財物歸女方所有,無其他協議”。按理說有離婚協議就可以去登記離婚領取離婚證了,但結婚證卻被張某父親強行控制。為了與妻子張某離婚,鄭某在去辦理離婚手續前,鄭某應張某父親要求,向張某出具一張向妻子借款50萬元的借條。到12月30日雙方因為這件事發生爭吵,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結這起借貸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該借條未生效。鄭某也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下面,我們就來理一理該借條為什么未生效。
該借條未生效的原因是什么?
《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即民間借貸合同是以出借人實際給付借款為生效條件的實踐合同,要想認定借條已經生效,不僅要能證明借貸關系存在,還要證明已經支付過借款的事實。
1、張某提供的借條可以證明出具人(鄭某)與借條收領人(張某自己)之間訂立借貸合同,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有向鄭某支付過借款的事實;
2、作為離婚一方當事人于離婚當日將50萬元巨額款項出借給對方當事人有悖生活常理;
3、結合張某關于借條系雙方離婚時,鄭某自愿給付張某離婚補償而以借條形式出具的辯解,可以認定張某未實際向鄭某支付出借款50萬元;
本案中,因為認定張某未實際出借50萬元給鄭某,因此,此張借條未生效。
(責任編輯:楊姑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