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借條又寫欠條,借條擔保人還會擔責嗎

導讀:
寫了借條又寫欠條,借條擔保人還會擔責嗎1、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此后,被告李某僅歸還部分購車款,雙方為此產生糾紛,經公安機關處理,被告李某將剩余未歸還的購車款30000元又出具欠條予原告,但原借條未撤回,款項也至今未歸還。法院認為,原、被告間系買賣關系,原告高某將所購車輛退還被告李某,其應將購車款歸還。高某與李某對所欠購車款另行協議變更,未取得擔保人袁某的書面同意,故袁某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被告袁某在借條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根據上述規定,袁某最初提供的擔保是成立的。那么寫了借條又寫欠條,借條擔保人還會擔責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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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了借條又寫欠條,借條擔保人還會擔責嗎
1、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條 【未經擔保人同意轉移債務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相關案例
【案件詳情】
2014年6月12日,被告李某將其所有的按揭車輛轉讓變賣給原告高某,約定車價款為65000元,原告實際支付61000元。后因未辦理過戶手續,原告將該車退還被告,被告李某未退還原告購車款,而是于2014年7月3日出具借款61000元的借條,約定同年8月3日一次性付清。由被告袁某提供擔保。
此后,被告李某僅歸還部分購車款,雙方為此產生糾紛,經公安機關處理,被告李某將剩余未歸還的購車款30000元又出具欠條予原告,但原借條未撤回,款項也至今未歸還。
法院認為,原、被告間系買賣關系,原告高某將所購車輛退還被告李某,其應將購車款歸還。高某與李某對所欠購車款另行協議變更,未取得擔保人袁某的書面同意,故袁某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判決被告李某歸還原告高某剩余購車款30000元;被告袁某不承擔保證責任。
【法官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