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提醒義務導致發生事故高速公路營運公司應否擔責

導讀:
未履行提醒義務導致發生事故高速公路營運公司應否擔責高速公路營運公司負有對未通車路段設置的禁行警示、隔離等設施的日常管理與維護職責并負有保障道路安全暢通積極防范和排除風險的高度注意義務。本案在承擔責任程度上之所以有分歧關鍵是對高速公路營運公司及車輛駕駛人各自應承擔的注意義務程度存在分歧。該規定是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適用范圍的填補也確定了人工建造的構筑物的所有或管理人對有關構筑物應積極履行維護管理義務因維護管理不當或失職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侵權責任。那么未履行提醒義務導致發生事故高速公路營運公司應否擔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履行提醒義務導致發生事故高速公路營運公司應否擔責高速公路營運公司負有對未通車路段設置的禁行警示、隔離等設施的日常管理與維護職責并負有保障道路安全暢通積極防范和排除風險的高度注意義務。本案在承擔責任程度上之所以有分歧關鍵是對高速公路營運公司及車輛駕駛人各自應承擔的注意義務程度存在分歧。該規定是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適用范圍的填補也確定了人工建造的構筑物的所有或管理人對有關構筑物應積極履行維護管理義務因維護管理不當或失職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侵權責任。關于未履行提醒義務導致發生事故高速公路營運公司應否擔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履行提醒義務導致發生事故高速公路營運公司應否擔責
高速公路營運公司負有對未通車路段設置的禁行警示、隔離等設施的日常管理與維護職責并負有保障道路安全暢通積極防范和排除風險的高度注意義務。高速公路營運公司未盡上述高度注意義務是導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本案在承擔責任程度上之所以有分歧關鍵是對高速公路營運公司及車輛駕駛人各自應承擔的注意義務程度存在分歧。處理此類糾紛時應當著重分析他們各自應擔負的注意義務。
(一)高速公路作為特殊的構筑物其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有積極審慎的管理和維護構筑物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該規定是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適用范圍的填補也確定了人工建造的構筑物的所有或管理人對有關構筑物應積極履行維護管理義務因維護管理不當或失職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侵權責任。
(二)高速公路作為通行服務活動載體其經營管理者負有高度的安全保障義務。人身賠償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事實上是對上述司法解釋在立法上的確認。法律雖未直接規范高速公路經營管理人的安保義務但其提供服務的職能必然要求其提供的通行服務具有必要的安全性。本案中高速公路收費通行的做法足以說明其具有經營性而車輛的高速通行必然會帶來高度危險防范高度危險提供便捷的通行服務必然要求經營管理者擔負高度的安全注意義務以確保接受服務的車輛得以正常通行并不招致危險。
(三)高速公路的特性足以讓駕駛人相信可通行道路是安全暢通的。高速公路作為通行服務載體以其相對安全(如沒有人員隨意出入)、便捷等特點為世人接受車輛駕駛者進入高速公路后足以相信前方開放的道路是暢通的若不暢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會依據其高度的注意義務及時警示。而作為駕駛員只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安全駕駛的普通注意義務和及時接收各種通行信號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