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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運輸險一切險條款相關問題探究

林艷英律師2021.12.25609人閱讀
導讀: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上貨物運輸險一切險條款自1981年月1月1日實施以來,已經(jīng)19個年頭。1972年4月1日,修改了1963年條款,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新海上貨物運輸險保險條款。那么海上貨物運輸險一切險條款相關問題探究。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上貨物運輸險一切險條款自1981年月1月1日實施以來,已經(jīng)19個年頭。1972年4月1日,修改了1963年條款,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新海上貨物運輸險保險條款。關于海上貨物運輸險一切險條款相關問題探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上貨物運輸險一切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自1981年月1月1日實施以來,已經(jīng)19個年頭。最近在海商法協(xié)會的第48期通訊和其他刊物以及許多專家的著作,包括發(fā)行量很大、被人們稱為教科書的著作中,看到不少對該條款及其責任范圍的論述,行政和司法部門對其責任范圍也有了認定。在保險知識正在普及的時候,應該注意對條款的有關問題的提法的科學性和嚴謹性。作為1981年條款修改小組的參加入,個人認為有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商榷,提出一些未必正確的看法就教于專家學者, 歡迎指正。


一、 條款是對1976年條款的修改,不是“參照國外舊條款制定的”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以后,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險方面,用過中國產(chǎn)物保險公司的條款,也用過英國保險學會條款。1963年1月1日制訂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條款,是在全面引用英國保險學會條款12條的基礎上,另加了檢驗和注意事項兩條,共14條。雖然實質(zhì)與英國條款相同,但應該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自此時起有了自己的條款。


1972年4月1日,修改了1963年條款,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新海上貨物運輸險保險條款。在海上貨物運輸險險別設置上廢除了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的名稱,改為全損險、基本險和綜合險,將三個條款合并為一個,使用了中國語言習慣,和國外條款相比,內(nèi)容和字數(shù)大大簡化,共8條。在當時的特定歷史情況下,又加上了一些政治口號,完全不同于英國和其他國家的條款。由于這個條款和國際普遍使用的條款差別很大,客戶和國際同業(yè)經(jīng)常有反映。


國外反映的主要問題,一是條款過于簡化,有些問題不明確;二是使用了與責任范圍無關的政治口號;三是責任范圍比國外小。


該條款雖于1976年1月1日再次修訂,但在主要內(nèi)容上沒有什么變化。


客戶反映比較強烈的是關于綜合險的責任范圍比國外通用條款小。該條款對綜合險的責任范圍界定為“除包括上述全損險和基本險的責任外,本公司還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滲漏、碰損、破碎、鉤損、雨淋、生銹、受潮、受熱、發(fā)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損失也負責賠償”,與國際上通用的一切險的“一切外來原因”形成比較明顯的差別。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為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局面,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決定修改1976年條款。不象有的文章說的,條款是參照國外舊條款制定的。


二、修訂的指導思想是爭取走在世界前面


1980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從上海、廣州、天津抽調(diào)人員成立修改小組。領導提出的指導思想是:根據(jù)十一屆三中全會的精神,要立足于走向世界,認真總結(jié)自己的經(jīng)驗,吸取外國的先進經(jīng)驗,特別要注意符合第三世界對海運貨物運輸保險的要求,要責任清楚、語言簡練、盡量擴大責任,訂出有中國特色的條款,爭取走在世界的前面。


修改小組參考大量文件和資料,主要有:中國的1976年條款及各有關單位和分支公司反映的意見:聯(lián)合國貿(mào)發(fā)會及77國集團關于海運貨物保險條款的建議;英國、德國、美國及其他能夠搜集的條款、法規(guī)、公約、協(xié)定等。經(jīng)過對參考資料的認真分析,取長補短,修改成了現(xiàn)行條款。


在上述指導思想下,經(jīng)許多專家的共同努力,修訂的條款比較成功。條款很快得到國際貿(mào)易、航運界和世界同行的贊許。從將近20年的實踐上看,條款是比較成功的。


條款修改時,我國保險法、海商法尚未公布。因此,還要照顧到?jīng)]有立法支持的實際情況。后來我國有關法律陸續(xù)公布,并未發(fā)現(xiàn)該條款與法律有相悖之外,從另一個側(cè)面反映出該條款的成功。


三、海上貨物運輸險條款的特點


條款吸取了1976年條款的文字簡練、條理清楚、語言符合中國習慣的優(yōu)點。沒有采取翻譯語言的冗長語句和正話反說(例如除非…….否則 …….)的語言。為符合中國和第三世界的要求,強調(diào)用正面的、明確的詞名說明責任范圍和權利義務。條款用較短的文字表達了和外國條款基本相同的內(nèi)容。


采各國所長,盡量擴大保險責任,有利于參與國際競爭,條款在世界上率先將地震列為保險責任。還有一些擴大責任的地方,將在下面談到。


據(jù)了解,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近幾年曾多次召集全國會議研究修改條款,尚未發(fā)現(xiàn)該條款有重大不妥之外。


四、中國和英國海上貨物運輸險條款的比較


條款實施時,曾有人逐條和英國1963年條款做過詳細比較,一時找不到原文。根據(jù)個人理解主要特點如下。


1、責任寬。除地震責任我們率先于其他國家列入責任范圍外,我們總的責任范圍比英國條款寬。只看英國條款字面,和中國條款基本相同。但是,英國1906年保險法規(guī)定,除契約另有規(guī)定者外,蟲蝕鼠咬保險不負責。中國沒有其他法規(guī)說保險對此種損失不負責,條款規(guī)定的“外來原因”應該包括外來的,即非貨物本身固有的蟲蝕鼠咬。


2、我們正面闡述責任范圍,而英國老條款的傳統(tǒng)語序,使人難以理解。往往要用排除法,甚至用否定之否定,才能理解保險責任。這是英國的語言習慣,但也是第三世界對修改保險條款的主要要求之一。我們對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采取了平安險和水漬險責任列明,再加一個外來原因的辦法,在責任范圍上比原來更加清楚。


3、在條款中清楚的列明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英國條款除條款外,還加貼“重要聲明”條款提出對被保險人的要求。另外還有各種法律的約束。


英國1982年修訂的條款,在責任范圍上也加強了正面闡述,加上了地震責任。可以說,我國條款和英國現(xiàn)行條款相比,并不落后。不象有的文章所說,“我國還在堅定不移地沿用英國舊保險條款的框架”。


五、關于海上貨物運輸險險別名稱


海上貨物運輸險的險別名稱,多年來國際上習慣上用FPA,WPA和ALL RISKS。英語略語不易理解,就是全文(FREE FROM PARTICULAR AAVERAGE)不負責單獨海損;WITH PARTICULAR AVERAGE負責單獨海損)也難于使人一目了然,顧名不能思義,看不清責任范圍。但是,要想取一個可以概括多種危險的名稱,是很困難的。這是不是1982年英國修改條款時,將舊險別名稱廢除改為A、B、C、的原因?不得而知。


反過頭來再看我們的險別名稱。前人稱為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同樣有詞不達意的問題。1981年修改條款時,曾征求過不少專家的意見,均未提出理想的名稱。經(jīng)反復研究,比較一致的意見認為,與其用一個大家都不熟悉,同樣不能確切表達責任范圍的新名,不如沿用大家(至少在使用漢語的范圍內(nèi))已經(jīng)習慣的舊名,故保留了原名。


中國要不要也依照英國,將一切險改為甲條款?那是修改條款時應該研究的問題。


這里要特別提出的是,一切險是“名稱”,其含義在條款中有全面的解釋,不能因為字面有“一切”,就曲解為保險公司要負責“一切責任”,否則就是有的文章所說“對被保險的不公”。


六、海上貨物運輸險一切險的責任范圍


關于責任范圍的爭論,可能來源于漢語“一切”兩字的字面理解。從漢語的字面理解,一切就是所有,一切險就是所有風險,不準有除外責任。產(chǎn)生這種現(xiàn)象的根本原因,就是對保險這個特殊行業(yè)缺乏了解。“一切險”是保險上的專用名詞,不是一般漢語的詞組。這需要做大量的宣傳工作,保險知識普及了,這些問題自然就解決了。


關于海上貨物運輸險一切險的責任范圍,在條款里有明確的定義:“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條款共有三個要素,即:運輸途中,外來原因,貨物受損。只要符合這三個前提條件,又不屬于責任內(nèi)的損失,均屬于責任范圍。其責任范圍寬到包括事先不能說明的任何外來原因,這在國內(nèi)外保險界都是一樣的。


有些專家認為外國的責任范圍,不列有風險再加上有關法律好理解,中國是平安險、水漬險列明風險,海上貨物運輸險一切險不列明風險不好理解。因此建議將中國條款的三個險別在一起的條款分割開來,并將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都明示出來,易于解釋。問題是海運加上海運前后的輔助運輸,情況非常復雜,不容易列明。只要能列明的責任,決不會是一切,一切原因應包括那些事先不能說出來的原因,只要任何人能在已經(jīng)列明的原因之外再說出別的致?lián)p原因來,就不能說已經(jīng)列明的是“一切”。


七、有關部門認定的責任范圍縮小了條款責任


隨著人們法制觀念的增強,對責任范圍有爭議時,不再是只聽保險公司意見,通過法律維護權利的日益增多。行政司法部門對責任范圍的認定非常重要。近來得知,當前被行政和司法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正式認定的一切險責任范圍是:一切外來原因“僅指偷竊提貨不著、淡水、雨淋、短量、混雜、沾污、滲漏、碰損、串味、破碎、鉤損、生銹、受潮、包裝破裂”。最近看到的一些文章也一再照此講解一切險責任范圍。


這種解釋,責任范圍明確了,12種之外概不負責,但卻大大縮小了條款的責任。甚至此1976年的綜合險責任還要小。


現(xiàn)在被有關部門認定的責任范圍與綜合險的責任范圍基本相同。兩者比較,有關部門認定的更小。綜合險的責任范圍中的12種附加險后有一個“等”字,根據(jù)我的理解,在等字之外還有應負的責任,即可以多于12種:而有關部門確認的一切險責任范圍則是“僅指”12種險別,這樣就使一切險的責任范圍比綜合險的責任范圍更小了。


如果這樣確定責任,條款上的“一切外來原因”幾個字就不好解釋了。既然僅有12種,為什么要用“一切”字樣?可見一切決不是12種。例如,在外包裝完好的情況下,貨物被楞木硌破、機器儀器被震歪曲變形、貨物在船被鼠咬、蟲蝕等等外來原因,都應該屬于海上貨物運輸險一切險責任范圍,說這些損失不算外來原因,在條款中找不到文字根據(jù)。


保險法第三十條“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的精神,認定12種附加險就是一切似乎也欠妥當。


當然,我國有實行不同于國際習慣的保險責任,如果確實想獨樹一幟,應首先修改條款,將“一切外來原因”取消,象1976年條款那樣,另起一個不同的名稱并界定其責任范圍。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海運貨物保險主要為國際貿(mào)易服務,我們條款負款“一切外來原因”英國1982年條款是負責“一切風險”,實際上是一樣的。在中國境內(nèi)解決爭端,有關部門的認定可以發(fā)生效力,在國際爭端上這種解釋卻很難得到認同。


在研究國際性保險條款時,應特別注意,單方面將中國的保險責任范圍縮小,不易受到國際貿(mào)易、運輸?shù)刃袠I(yè)和國際同業(yè)的承認。被保險人有權選擇保險條款,人家都在簽訂貿(mào)易合同時聲明不要中國條款,將使我國保險自動退出世界市場,不利于中國保險走向世界,參與國際競爭。


八、 關于“一切外來原因”字句的研究


海上貨物運輸險一切險的名稱不理想已如前述,但是非用“一切外來原因”這幾個字嗎?個人認為,這要和世界保險歷史相聯(lián)系。由于歷史的原因,形成了世界公認的關于一切險的概念,在第三世界強烈要求擴大保險責任的情況下,不宜再縮小,至少應維護原樣。只有用“一切外來原因”才能保持原責任范圍。因為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方面,情況復雜,很難用簡單的詞句將責任范圍說清楚,非要列明常常掛一漏萬。舉例來說,在國際運輸中僅運輸工具就有多種多樣。保險負倉至倉責任,海運前后,有可能用火車、汽車、馬車、小船、自行車、馬馱等方式繼續(xù)運輸,什么情況都可能遇到,很難在短小的條款里將可能遇到的意外事故都列明。


從嚴格的意義上說,語言發(fā)展到今天,沒有說不清的事情。問題是在一個小小的保險單上,能用多少文字說明各種可能遇到的風險?行業(yè)內(nèi)外的人士,早已對保險條款文字冗長不滿,強烈要求保險條款簡明扼要,因此不可能使用過多的文字。


簡單的列明責任,勢必縮小責任,只要比原來的責任范圍小,就不會得到貿(mào)易、航運界的認可。第一個在世界保險市場上縮小責任的保險人,將縮小其在世界保險市場的份額。


不改變原來責任范圍,一時找不到更科學的概括,英國1982年條款,也用了“一切風險所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字樣。


中國是否能找到既不縮小責任又能更科學的字句,將是以后修改條款時的任務。


九、關于海上貨物運輸險附加險


海上貨物運輸險一切險責任范圍的爭論,還可能來源于,在承保了一切險后,仍然有些需要單另加保的保險險另不負責。不少人在談一切險的責任范圍時,都只說明不包括某些附加險,而不是從正面解釋條款的除外責任。這種說法容易使用率人產(chǎn)生條款不合理的印象印象“你看一切險還那有這么多附加險不負責。”其實這側(cè)重個附加險本來就是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只有在取得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加保。下面讓我們來分析以下有些文章說的一切險不負責的附加險。


1、交貨不到險。該險負責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不能將貨物交到收貨人造成的損失。這種損失不是指貨物受損(貨損可根據(jù)條款賠償),而是常常貨物完好,沒有按時交到收貨人產(chǎn)生了損失。如專門用于特定節(jié)日的用品,如果在節(jié)日前不能運到,價格損失很大。而運輸延遲和市價跌落的損失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承保這種險別時,要另加較高保費并貼上特殊條款。沒有加貼特殊條款說保險可以負責,就是負責。只要講清楚一切險的除外責任,這處附加稅險自然就不負責了。


2、進口關稅險。這個險別的設置,是因為有些國家規(guī)定,不論進口貨物有無損失,都要照章交納進口關稅。如果貨物發(fā)生全損或者丟失,根據(jù)一切險條款,進口商的貨物損失可從保險公司得到補償。但所納關稅屬于間接損失,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得不到補償。收貨人為為取得這種在一切險責任以外的保障,向保險公司單另投保進口關稅險。保險公司在承保時,也要審核和限定保險金額,以防止道德風險。


3、拒收險。發(fā)生拒收的原因很多,由于一切險的責任造成的,一切險負責賠償。拒收險是指承保一切險不負責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例如,出口國和進口國的衛(wèi)生標準的區(qū)別或出口國的檢驗手段,使用的試驗材料與進口國不同,出口國認為貨物符合衛(wèi)生標準,而進口國當局認為貨物不合格,不準進口;貿(mào)易成交時,進口商已取得進口國的許可證,而當貨物到達時,進口國當局發(fā)布臨時命令禁止進口等。貨物往往被沒收或銷毀,有的轉(zhuǎn)到其他地方出售或運回原地,這些原因?qū)儆谡袨椋且磺须U的除外責任,因此必須額外加保。


4、黃曲霉毒素險。黃曲霉毒素險是肉眼不能看到的無色無味的致癌物,是在黃曲霉中產(chǎn)生的。黃曲霉毒是肉眼能看到的黃色霉毒。有的著作上將黃曲霉毒素險險稱為“黃曲霉險”顯然是錯誤的,遺憾的是這種提法不僅在一本著作中看到。有些貨物,主要是糧食、食油和食品類,往往在出口前本身就含有一定的含量有一定的含量。許多國家的衛(wèi)生標準有最大允許量的規(guī)定。在沒有遇到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事故的情況下,屬于保險責任開始前就已存在貨物本質(zhì)缺陷或特性,也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當然,遭受一切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原因引起黃曲霉毒素損失,應由一切險負責。


5、出口到香港澳門存?zhèn)}火災責任險。這是對出口到香港澳門的特殊優(yōu)惠條款,沒有和一切險責任范圍交叉的問題。根據(jù)保險條款,貨物運到最后目的地的倉庫時責任終止。港澳存?zhèn)}火險是對某些客戶(不是指客戶)轉(zhuǎn)口物資的優(yōu)惠。不能說保險公司不負責存?zhèn)}火險,就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不公”,這種說法可能是對保險的誤會,不再解釋。


6、戰(zhàn)爭險和罷工險。在一切險條款中為了節(jié)省文字,沒有象英國那樣,在除外責任中逐條列出,因為中國將一切險和上述兩個條款同印在一個保單上。有人說看一切險條款還要看戰(zhàn)爭險和罷工險條款,認為這也是對被保險人的不公,忽略了由于我國條款這樣的組合,使被保險人少看了許多外國條款中的冗長文字。


7、艙面險。海洋運輸貨物,在正常情況下應裝在船艙內(nèi)。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船方才能簽發(fā)清潔提單。根據(jù)海運習慣,如果貨物裝有甲板上,船方對貨物不負任何責任,同時在遇到共同海損時,也不能得到補償。因此,船方應取得貨方同意才能將貨物裝載甲板上,如貨主同意裝甲板,等于放棄了貨物的安全,屬于被保險人的過失或故意行為,是除外責任。在辦理投保時,未賂保險人聲明,屬于申報不實,依法保險人不負責任。可見,甲板貨是否負責,不屬于一切險責任范圍中不包括艙面險的范疇,因為在條款中沒有艙面險是否包括在責任范圍的規(guī)定。


如果事先向保險人投保時聲明貨物裝甲板并要投保一切險,保險公司也接受了(一般不會接受,這里僅是為了說明問題)還是要負責的。有些貨物航運習慣上只能裝于甲板上,因此在保險上才有了艙面險的設置,并增加了風浪將貨物擊落入海的責任。


實踐中,曾遇到承運人未得到貨方同意而私自將貨物裝在甲板上的情況。這屬于承運人違約,承運人要負完全責任,并不得享受海牙維斯比規(guī)則(其他航運規(guī)則同)的最高責任限制,即要賠付全部貨物損失,作為貨物保險人,在排除被保險人的過失或故意的情況下,可以對損失進行賠償后向承運人追償。


十、關于海上貨物運輸險保險條款修改的建議


根據(jù)以上分析,1981年條款沒有原則的缺陷,和國際大多數(shù)國家條款相比也沒有大的區(qū)別,修改并不是急需的。今后的修改,應在總結(jié)1981年實施以來的經(jīng)驗教訓的基礎上,吸取專家學者的論述,在文字的嚴謹,語言邏輯方面再逐字逐句的研究改進。例如,在敘述平安險時,說明不負責水漬險和一切險,敘述水漬險時講明不負責一切險,可能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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