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導讀:
倉至倉條款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責任起止期的條款。保險期間自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生效,到貨物運達保險單載明目的港(地)收發人的最后倉庫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在貨物未經運抵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并在卸離海輪60天內,需轉運到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時,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倉至倉”條款所指的運輸包括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的整個運輸過程。倫敦保險人協會已于1982年1月1日將此條款內容列入“運輸條款”中。那么倉至倉條款(Warehouse。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倉至倉條款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責任起止期的條款。保險期間自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生效,到貨物運達保險單載明目的港(地)收發人的最后倉庫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在貨物未經運抵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并在卸離海輪60天內,需轉運到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時,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倉至倉”條款所指的運輸包括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的整個運輸過程。倫敦保險人協會已于1982年1月1日將此條款內容列入“運輸條款”中。關于倉至倉條款(Warehouse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責任起止期的條款。保險期間自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生效,到貨物運達保險單載明目的港(地)收發人的最后倉庫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離海輪滿60日為止。在貨物未經運抵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并在卸離海輪60天內,需轉運到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時,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倉至倉”條款所指的運輸包括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的整個運輸過程。倫敦保險人協會已于1982年1月1日將此條款內容列入“運輸條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