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機關是否有告知的義務

導讀:
新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強制性的婚檢,加強了對結婚當事人權利的保護,這是我國社會進步與法治進步的體現,該條例在10月1日正式實施。然而僅僅幾天的時間,四川的婚姻登記機關就不得不面對一個難題,有沒有權利把女方艾滋病篩查實驗呈陽性的結果,告知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四川省衛生廳認為,醫院無權將艾滋病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情況告知第三人。這一現象至少說明了人們對新婚姻登記條例的期待與希望。徐愛國副教授認為,男方在知道女方病情的情況下可以做出選擇要不要與女方結婚,但如果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結婚,那無論是醫院、婚姻登記機關,還是女方都要面對侵權之訴。那么婚姻登記機關是否有告知的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強制性的婚檢,加強了對結婚當事人權利的保護,這是我國社會進步與法治進步的體現,該條例在10月1日正式實施。然而僅僅幾天的時間,四川的婚姻登記機關就不得不面對一個難題,有沒有權利把女方艾滋病篩查實驗呈陽性的結果,告知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四川省衛生廳認為,醫院無權將艾滋病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情況告知第三人。這一現象至少說明了人們對新婚姻登記條例的期待與希望。徐愛國副教授認為,男方在知道女方病情的情況下可以做出選擇要不要與女方結婚,但如果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結婚,那無論是醫院、婚姻登記機關,還是女方都要面對侵權之訴。關于婚姻登記機關是否有告知的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強制性的婚檢,加強了對結婚當事人權利的保護,這是我國社會進步與法治進步的體現,該條例在10月1日正式實施。然而僅僅幾天的時間,四川的婚姻登記機關就不得不面對一個難題,有沒有權利把女方艾滋病篩查實驗呈陽性的結果,告知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這涉及到對婚姻登記機關的性質判斷問題,它究竟是一個登記機關還是一個審查機關,如果只是一個登記機關它就無權對當事人的行為和選擇作出任何評判,如果是一個審查機關它就必然有告知的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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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
眾所矚目的婚姻登記
據《天府早報》報道,四川女子周某在9月22日的婚檢中愛滋病篩查實驗呈陽性,她欲將病情隱瞞她在香港的未婚夫梁某,并在10月1日以后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申請。面對申請,醫院和婚姻登記機關面臨著艱難的選擇,要不要將女方的健康狀況告知男方?四川省衛生廳認為,醫院無權將艾滋病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情況告知第三人。四川省人大有關人士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周、梁二人應暫緩結婚,同時也指出,婚姻登記條例與我國的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存在沖突,為此,四川省人大已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請示。
據最新消息顯示,婚檢醫院已向梁永浩告知了周小燕的病情,在經過慎重考慮的情況下,兩人領取了結婚證。
據媒體報道,自新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到10月1日條例正式實施前的這一段時間,結婚與離婚者都大幅度減少,而10月1日后,兩者的數字又急劇上升。這一現象至少說明了人們對新婚姻登記條例的期待與希望。
在新婚姻登記條例公布之前,結婚與離婚這種很私人的行為,這種本應只需當事人自愿就可以達成的“契約”,被賦予了更多政府與組織的色彩。組織的證明,政府的審查,以后才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把諸如婚檢這樣的、過去一些強制性的要求變成了可選擇性的要求,婚姻的“自主”性更強了,在這里婚姻雙方當事人固然擁有了更多的自由,但同時也必然會承擔由于“自由”而帶來的一切可能發生的后果。
在新婚姻登記條例實施不久,在四川就出現了這樣一件令人矚目的婚姻登記案,人們對它廣泛、深入的探討與分析,無疑是我們正確理解、使用法規,并處理由此引發出的各種糾紛的有益借鑒。
隱私權與公共利益保護
本案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已知女方患有傳染病的醫院和婚姻登記機關有沒有向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告知的義務,或者說,我們如何為醫院與婚姻登記機關的告知行為找一個合理又合法的解釋呢?北京大學法學院徐愛國副教授從隱私權與公共利益保護的角度來分析了這一問題,他說,隱私權的保護應當是以不觸犯他人的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的,當隱私權與他人的權利和社會的利益相沖突的時候,各種利益相權衡,個人權利要讓位與社會利益,隱私權的保護要讓位于公共利益的保護。
徐愛國副教授認為,男方在知道女方病情的情況下可以做出選擇要不要與女方結婚,但如果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結婚,那無論是醫院、婚姻登記機關,還是女方都要面對侵權之訴。因為醫院侵犯了男方的知情權,而女方侵犯了男方的生命健康權。而且,如果女方在明知自己病情的情況下,還要隱瞞病情,堅持與男方結婚,那么她很可能會受到更嚴厲的追究。
審查還是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有沒有告知的義務,與婚姻登記機關的性質有關,它僅是一個登記機關呢?還是擁有相應的審查權力呢?對這個問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范忠信教授認為,婚姻登記機關是政府機關,有對婚姻資格、結婚要件進行審查的權力,同時它要對結婚的雙方負責,當它發現一方有傳染病的時候,限制和阻斷疾病的傳播就是政府的義務,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必須履行告知的義務。個人的隱私權不能濫用,也不能擴大解釋,當它直接威脅到他人的利益和生命健康的時候,隱私權就要受到限制。同時范忠信教授也強調,結婚固然是每個人的權利,但婚姻自主、雙方自愿的要義就在于,在相關的信息公開下的、當事人雙方的自主選擇、自主決定,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對一方隱瞞了另一方的病情,實際上就是侵犯了其中一方的婚姻自由權。
社會學家徐迅對此問題有著不同的看法,他認為,所謂的公民社會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私人空間與公共空間的嚴格劃分,兩者不能交叉,個人責任與政府責任不能混淆。婚姻是個人責任,政府不應去過多的干預,這其實是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在現代社會,對于如婚姻這種純個人的行為,兩個獨立的自然人應該擁有完全的權利和義務,對于自己的選擇所產生的一切后果負完全的責任,這種責任不能轉移給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機關只是承擔公正、中立的記錄的責任,它不應該審查雙方是否適宜結婚,更不該履行“告知的義務”,婚姻登記保證的是當事人雙方以后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在婚前沒有選擇體檢,或者沒有要求知道體檢結果,那他們自然也就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后果,這種后果可能有優生優育方面的,也可能有生命健康方面的。
權利保護與程序優先
關于此案中備受四川省人大關注的立法沖突問題,山東大學法學院謝暉教授認為,新婚姻登記條例與我國一些現行的法律法規的確存在著沖突,這種沖突從某種程度上講,削弱了新婚姻登記條例保護人權,保護個人隱私的意義,因為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上位法的法律效力大于下位法,這樣就使得這部本來具有進步意義的婚姻登記條例實際上存在著立法程序上的違法,至少是法律上的不協調。
我們強調權利保護,強調新的立法觀念與先進的立法理念,但也必須強調程序優先的原則,這是權利實現方式合法性的體現。謝暉教授認為,權利保障倘若忽視了程序(包括立法程序)優先的現代法治要求,權利保障的舉措往往會違背其初衷。因為嚴格說來,程序優先是現代法治所追求的“最大法益”,其他一切“法益”(包括一切權利保障措施),都應遵循這一“最大法益”的要求和安排,否則,法律秩序的維系,全體公民更大、更廣泛之權利的實現,就只能面臨諸多隱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