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親自到場結婚登記的婚姻效力分析

導讀:
”至于婚姻當事人未親自到場,或由他人假冒一方婚姻當事人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是否有效卻未作出規定。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對此類婚姻效力無權作出處理。第二種是未親自到場及被假冒辦理結婚登記方與結婚登記另一方已實際同居,但無結婚意愿的,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訴請法院撤銷該婚姻效力??沙蜂N的理由是未親自到場、被假冒方對結婚登記不知情,其與婚姻法規定脅迫辦理結婚登記真實意思一樣,結婚登記均違背了其真實意思表示。那么未親自到場結婚登記的婚姻效力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至于婚姻當事人未親自到場,或由他人假冒一方婚姻當事人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是否有效卻未作出規定。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對此類婚姻效力無權作出處理。第二種是未親自到場及被假冒辦理結婚登記方與結婚登記另一方已實際同居,但無結婚意愿的,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訴請法院撤銷該婚姻效力??沙蜂N的理由是未親自到場、被假冒方對結婚登記不知情,其與婚姻法規定脅迫辦理結婚登記真實意思一樣,結婚登記均違背了其真實意思表示。關于未親自到場結婚登記的婚姻效力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8條規定:“結婚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至于婚姻當事人未親自到場,或由他人假冒一方婚姻當事人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是否有效卻未作出規定。只有1985年3月15日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婚姻登記辦法》才有一條較為籠統的規定:“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該辦法已于1994年2月1日廢止。且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根據新婚姻法制定公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又未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騙取結婚登記宣布無效的權力,它只賦予婚姻登記機關依婚姻當事人按新婚姻法申請撤銷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的權力。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對此類婚姻效力無權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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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要區分三種情形。一種是未親自到場及被假冒結婚登記方與結婚登記另一方未同居,雙方又無真實結婚意愿的,可訴請法院請求確認婚姻關系尚未成立。所謂婚姻不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的結婚行為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必在形式要件存在嚴重瑕疵而致使婚姻沒有成就,婚姻不存在。第二種是未親自到場及被假冒辦理結婚登記方與結婚登記另一方已實際同居,但無結婚意愿的,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訴請法院撤銷該婚姻效力??沙蜂N的理由是未親自到場、被假冒方對結婚登記不知情,其與婚姻法規定脅迫辦理結婚登記真實意思一樣,結婚登記均違背了其真實意思表示。同時考慮結婚效力對內、對外將會產生一定法律后果,內心真實意思難以判斷等問題,應參照受脅迫辦理結婚登記的時限設立撤銷時限。第三種有結婚合意的當事人同居,只是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或到場卻以別人名義辦理結婚登記的,該婚姻有效,應當通過離婚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系。因為該結婚登記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已完成了婚姻登記這個形式要件,只不過結婚登記程序存在輕微瑕疵,而該瑕疵又被當事人后來的事實行為加以追認,故程序存在輕微瑕疵并不能阻卻婚姻的成立及效力。猶如使用他人身份簽訂勞動合同一樣,實際勞動者才為當事人。合同一樣,實際勞動者才為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