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親自到場結婚登記的糾紛該如何處理

導讀: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結婚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至于婚姻當事人未親自到場或由他人假冒一方婚姻當事人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是否有效卻未作出規定。只有1985年3月15日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婚姻登記辦法才有一條較為籠統的規定“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民法典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么未親自到場結婚登記的糾紛該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結婚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至于婚姻當事人未親自到場或由他人假冒一方婚姻當事人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是否有效卻未作出規定。只有1985年3月15日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婚姻登記辦法才有一條較為籠統的規定“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民法典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關于未親自到場結婚登記的糾紛該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結婚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至于婚姻當事人未親自到場或由他人假冒一方婚姻當事人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是否有效卻未作出規定。只有1985年3月15日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婚姻登記辦法才有一條較為籠統的規定“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民法典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