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的區別

導讀:
在《合同法》規定的18類有名合同中,租賃合同除了與融資租賃合同有共同之處外,和其他的合同大相徑庭,區別明顯,不辨自明。(一)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二者在內容上有重大區別租賃合同為一方將屬于自己的財產交付他方使川、收益,他方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滿后將原物返還的合同。(二)融資租賃合同屬非繼續性合同,租賃合同則為繼續性合同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接受租金與承租人使用標的物為對價關系,即以物之使用換取金錢收益。由此觀之,融資租賃合同實不具備傳統租賃合同的繼續性合同特征。在租賃合同中,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要收回租賃物,承租人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那么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合同法》規定的18類有名合同中,租賃合同除了與融資租賃合同有共同之處外,和其他的合同大相徑庭,區別明顯,不辨自明。(一)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二者在內容上有重大區別租賃合同為一方將屬于自己的財產交付他方使川、收益,他方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滿后將原物返還的合同。(二)融資租賃合同屬非繼續性合同,租賃合同則為繼續性合同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接受租金與承租人使用標的物為對價關系,即以物之使用換取金錢收益。由此觀之,融資租賃合同實不具備傳統租賃合同的繼續性合同特征。在租賃合同中,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要收回租賃物,承租人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關于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合同法》規定的18類有名合同中,租賃合同除了與融資租賃合同有共同之處外,和其他的合同大相徑庭,區別明顯,不辨自明。現對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做一些比較。
(一)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二者在內容上有重大區別
租賃合同為一方將屬于自己的財產交付他方使川、收益,他方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滿后將原物返還的合同。租賃合同為一種財產的有償使用關系,出租人應使租賃物于交付時及在整個租賃期處于正常使用狀況,因此,出租人就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及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并負擔租賃物因意外事故毀損滅失之危險及稅款等,承租人在不繼續使用時,得解除租賃合同。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卻有瑕疵擔保免責、標的物的危險及維修義務由承租人負擔等規定,這是與傳統租賃合同的根本差異。
(二)融資租賃合同屬非繼續性合同,租賃合同則為繼續性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接受租金與承租人使用標的物為對價關系,即以物之使用換取金錢收益。當承租人不能繼續使用標的物時,可拒絕繼續給付租金;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件系特別為用戶之使用目的而購人,租賃公司意圖為從該承租人收回購置設備的成本及預計之利潤。租賃公司是以“貨物”換取金錢而非以“使用”換取金錢。換言之,租賃公司一旦按照用戶的指定購買租賃物,即已履行自己所負義務,因而有權從該特定承租人處收回全部成本與利潤,而不問承租人是否繼續使用,租賃物件是否有瑕疵及發生毀損滅失危險。由此觀之,融資租賃合同實不具備傳統租賃合同的繼續性合同特征。
(三)租賃物的現實存在性不同
租賃合同其租賃物在簽訂合同時就已經存在,且為出租人所控制或已經利用。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擁有的是資金而不是現成的租賃物。承租人所需要的租賃物尚待出租人用其資金向出賣人購買。在租賃合同中,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要收回租賃物,承租人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融資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對租賃物有選擇權,既可以選擇續訂租賃合同,也可以選擇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終止融資租賃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