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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的轉租問題

李維律師2021.12.24197人閱讀
導讀:

現甲因急需資金突然要求與楊某變更合同,要求延續合同期限至三年,并調高租金,但雙方因租金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楊某自認其過于疏忽,把轉租合同中的違約金約定得過低,擔心甲惡意解除合同并轉租給他人而無法彌補其損失,特需要法律上的一點意見。楊某的問題其實就是租賃物轉租的問題。從與楊某的交談中,得知甲與乙商場之間訂立的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隨意轉租,但事實上,甲卻違反合同約定將該商鋪轉租給楊某,楊某在明知該商鋪不得轉租的情況下而與甲簽訂租賃合同。那么租賃合同中的轉租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甲因急需資金突然要求與楊某變更合同,要求延續合同期限至三年,并調高租金,但雙方因租金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楊某自認其過于疏忽,把轉租合同中的違約金約定得過低,擔心甲惡意解除合同并轉租給他人而無法彌補其損失,特需要法律上的一點意見。楊某的問題其實就是租賃物轉租的問題。從與楊某的交談中,得知甲與乙商場之間訂立的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隨意轉租,但事實上,甲卻違反合同約定將該商鋪轉租給楊某,楊某在明知該商鋪不得轉租的情況下而與甲簽訂租賃合同。關于租賃合同中的轉租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提示:出租人不解除租賃合同(可理解為對承租人轉租的一種默許),次承租人的租賃權基于承租人的租賃權發生,在承租人有租賃權的期間,次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即為合法,出租人不得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前兩天,一潔的朋友楊某打電話過來咨詢一個法律問題。

基本情況是:甲與乙商場簽訂了一個商鋪的租賃合同,合同期限是四年,甲租用一年后將該商鋪轉租給楊某,租賃期限為兩年,轉租合同目前已履行半年。現甲因急需資金突然要求與楊某變更合同,要求延續合同期限至三年,并調高租金,但雙方因租金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楊某自認其過于疏忽,把轉租合同中的違約金約定得過低,擔心甲惡意解除合同并轉租給他人而無法彌補其損失,特需要法律上的一點意見。 由于沒有書面材料,只能根據其口頭陳述進行一點分析。楊某的問題其實就是租賃物轉租的問題。所謂轉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賃合同關系,而將租賃物出租給次承租人使用、收益。本案中乙商場作為出租人將商鋪出租給甲,甲作為承租人在使用一年后又將該商鋪轉租給次承租人楊某,三者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就是房屋轉租的法律關系。我們可以根據承租人的轉租是否經出租人同意,分為合法轉租和不合法轉租。

一、合法轉租。

合法轉租是指取得了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在承租人轉租前,經概括授權的方式或者個別認可的方式表示同意(比如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可以轉租或者出具同意轉租的授權委托書、同意書等),也可以在事后予以追認(包括默示)。合法轉租的三方法律關系分述如下: 首先,就轉租人與次承租人而言,雙方當事人的關系與普通的租賃并無區別。 其次,就出租人和承租人而言,兩者的租賃關系不因轉租而受影響,承租人并應就因次承租人應負責的事由所產生的損害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 再次,就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系而言,雙方當事人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

二、不合法轉租。不合法轉租就是指未經出租人允許所進行的轉租。

基于不合法轉租,當事人之間發生如下法律關系: 首先,就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系而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可以生效(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基于此生效合同的效力,轉租人負有使次承租人取得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權利的義務,轉租人不能使次承租人取得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權利的,應向次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就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關系而言,承租人擅自轉租為嚴重的違約行為,出租人有權解除與承租人所訂立的租賃合同,并可請求違約及解除合同的損害賠償;出租人不解除合同的,租賃關系仍然有效,不因承租人的轉租而受影響。 再次,就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系而言,次承租人的租賃權不得對抗出租人。在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時,出租人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但是如果出租人不解除租賃合同(可理解為對承租人轉租的一種默許),次承租人的租賃權基于承租人的租賃權發生,在承租人有租賃權的期間,次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即為合法,出租人不得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從與楊某的交談中,得知甲與乙商場之間訂立的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隨意轉租,但事實上,甲卻違反合同約定將該商鋪轉租給楊某,楊某在明知該商鋪不得轉租的情況下而與甲簽訂租賃合同。因此,甲的轉租行為是不合法轉租,楊某的租賃權也處于高風險的狀態,如果乙商場發現甲有轉租行為而將商鋪收回的,勢必會給楊某造成經濟損失。楊某再向甲去追責索賠,必將會有各種時間、金錢、人力等各種成本,對于商人來講,應該要盡量避免此種風險。 其實從甲、乙商場及楊某三方的力量對比來看,楊某并不是最弱勢的,他還享有某些方面的主動權。如果甲一意孤行,惡意解除與楊某之間的租賃合同而轉租給他人的,甲應向楊某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經濟損失。如果乙商鋪得知甲違反合同約定轉租商鋪的,乙有權收回商鋪,并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對甲來說,甲的行為可能會產生承擔兩方違約責任的嚴重后果,甲很可能會得不償失。[page]

因此楊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可行性,可供其選擇的方案有: 1、和甲進行有效溝通,闡述其中的利害關系,督促其繼續履行合同; 2、和乙商場進行有效溝通,將甲轉租事宜告知乙方,由乙方收回租賃物,并將該商鋪另行租賃予楊某; 3、準備好相關證據,通過訴訟途徑予以解決。 對于楊某擔心的另一個問題:違約金約定過低。其實這個問題不是問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也就是說,如果楊某的實際損失過低于違約金約定數額的,其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調整違約金數額,但楊某必須要準備好其遭受損失的相關證據(加重其舉證難度)。 合同的履行需要誠實信用,但在簽訂合同的過程當中,我們也需要注意和防范其中的法律風險。本案中,楊某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是有過失的,他在明知商鋪不能轉租的情形下還與甲簽訂合同,并且不注意約定好合理的違約金數額,客觀上會加重其維權成本和降低其維權效率。實踐中,發生法律糾紛后的救濟成本遠要大于事前法律風險的防患成本,作為一個理性的經濟人,我們不要等到發生火災的時候才想到去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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