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導讀: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1999年11月,xx煉油廠為了擴大生產規模,經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決定引進cc機械廠生產的型煉油設備10套。為此,zz租賃公司與cc機械廠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cc機械廠向xx煉油廠交貨時,xx煉油廠發現煉油設備型號與自己同zz租賃公司簽訂的協議中規定的型號不一致,便拒絕接貨。因此,zz租賃公司的行為應當為一種違約行為。對此,承租人xx煉油廠完全有權拒絕接受型煉油設備和拒絕給付全部租金,并要求zz租賃公司承擔違約責任。那么機械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1999年11月,xx煉油廠為了擴大生產規模,經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決定引進cc機械廠生產的型煉油設備10套。為此,zz租賃公司與cc機械廠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cc機械廠向xx煉油廠交貨時,xx煉油廠發現煉油設備型號與自己同zz租賃公司簽訂的協議中規定的型號不一致,便拒絕接貨。因此,zz租賃公司的行為應當為一種違約行為。對此,承租人xx煉油廠完全有權拒絕接受型煉油設備和拒絕給付全部租金,并要求zz租賃公司承擔違約責任。關于機械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介紹】
1999年11月,xx煉油廠為了擴大生產規模,經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決定引進cc機械廠生產的型煉油設備10套。為節省資金投入,xx煉油廠與zz租賃公司達成融資租賃協議,由zz租賃公司購買cc機械廠的10套設備,租給xx煉油廠,租期5年,租金每年50萬元,每季度支付租金一次。為此,zz租賃公司與cc機械廠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cc機械廠提出型煉油設備的貨源緊張,在短期內只能提供5套設備,新制造的型煉油設備的性能、技術等都比型煉油設備先進,價格也比較優惠,建議zz租賃公司改購5套型煉油設備。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合同變更協議。cc機械廠向xx煉油廠交貨時,xx煉油廠發現煉油設備型號與自己同zz租賃公司簽訂的協議中規定的型號不一致,便拒絕接貨。但出租人認為,變更設備是為了承租人的利益,對承租人是有利的,因此,承租人不應拒絕接貨。
【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zz租賃公司不得隨意變更合同,應當按原合同履行義務并向xx煉油廠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是由承租人根據自身的特殊需要所選定的,不僅租賃物是特定的,其使用者也是特定的,出租人是以出租為目的購進租賃設備。若允許出租人隨意變更合同,承租人的利益將會受到損害。
第二種觀點認為:zz租賃公司無須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在本案中雖然zz租賃公司交付的租賃物與合同的約定不符,但出租人是為了承租人的利益而變更設備的,并沒有損害承租人的利益。
【評析】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兩個合同——買賣合同和融資性租賃合同,三方當事人——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結合在一起而構成的合同。其中,融資租賃合同中的買賣合同是向第三者交付標的物的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要求購買租賃物,承租人并不直接參加買賣合同的簽訂,并由出賣人將租賃物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組成部分的買賣合同,非經三方當事人,即出賣人、出租人及承租人協商一致,不得隨意變更。若允許出租人單方或與出賣人協商變更買賣合同,勢必會與承租人的要求不符,使其原先的合同目的落空,有損于承租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出租人zz租賃公司在未經承租人同意的情況下,便與出賣人cc機械廠協商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合同標的物10套型煉油設備變更為5套型煉油設備與5套型煉油設備。這實際上違反了《合同法》第241條的規定,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因此,zz租賃公司的行為應當為一種違約行為。對此,承租人xx煉油廠完全有權拒絕接受型煉油設備和拒絕給付全部租金,并要求zz租賃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與承租人也可以進行協商,對融資租賃合同予以變更,這實際上屬于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