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不交租引發租賃糾紛

導讀:
日前,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結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 原告秦某訴被告趙某未按合同履行義務,要求解除合同,但原告的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2004年2月,原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秦某將兩間店面出租給趙某,租期為3年,年租金為16萬元。第一年租金于簽訂合同時一次付清,后兩年租金于每年的1月初支付。合同還約定如趙某違約,秦某有權隨時收回房屋。合同簽訂后,趙某支付了當年租金,并經秦某許可,對房屋進行裝修,以開辦培智班用。2月,原告書面通知被告要收回房屋,被告提出異議,雙方產生矛盾。3月底,趙某支付租金,秦某卻拒收。4月底,趙某將16萬元租金存入原告的銀行賬戶中。那么房客不交租引發租賃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日前,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結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 原告秦某訴被告趙某未按合同履行義務,要求解除合同,但原告的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2004年2月,原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秦某將兩間店面出租給趙某,租期為3年,年租金為16萬元。第一年租金于簽訂合同時一次付清,后兩年租金于每年的1月初支付。合同還約定如趙某違約,秦某有權隨時收回房屋。合同簽訂后,趙某支付了當年租金,并經秦某許可,對房屋進行裝修,以開辦培智班用。2月,原告書面通知被告要收回房屋,被告提出異議,雙方產生矛盾。3月底,趙某支付租金,秦某卻拒收。4月底,趙某將16萬元租金存入原告的銀行賬戶中。關于房客不交租引發租賃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日前,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結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 原告秦某訴被告趙某未按合同履行義務,要求解除合同,但原告的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2004年2月,原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秦某將兩間店面出租給趙某,租期為3年,年租金為16萬元。第一年租金于簽訂合同時一次付清,后兩年租金于每年的1月初支付。合同還約定如趙某違約,秦某有權隨時收回房屋。合同簽訂后,趙某支付了當年租金,并經秦某許可,對房屋進行裝修,以開辦培智班用。
2005年1月初,趙某未按約定支付租金。2月,原告書面通知被告要收回房屋,被告提出異議,雙方產生矛盾。3月底,趙某支付租金,秦某卻拒收。趙某于是將16萬元租金通過他人轉交秦某,秦某依然拒收。4月底,趙某將16萬元租金存入原告的銀行賬戶中。7月初,秦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趙未按合同要求期限支付租金,構成違約,請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法院認為,被告趙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的違約行為,但沒有出現根本性違約;被告已將租金存入原告銀行賬戶,也沒有對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被告雖未按約定履行義務,但尚在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以內,法院駁回原告請求,同時判令被告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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