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長出租村屋的合同有效嗎

導讀:
嚴甲、嚴乙知道后多次找何某協商解決,何某以其與西崗三、四組的組長嚴丙、嚴丁及村小組簽訂了租賃合同為由,拒絕與嚴甲、嚴乙協商。兩人遂以西崗三、四組組長的名義于2007年9月1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村民小組長產生后,村委會以公告形式張榜公布,并造冊登記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民小組長的任期與村委會相同,可以連選任”。綜上,嚴丙、嚴丁作為西崗三、四組的合法負責人與何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系合法有效的。那么村長出租村屋的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嚴甲、嚴乙知道后多次找何某協商解決,何某以其與西崗三、四組的組長嚴丙、嚴丁及村小組簽訂了租賃合同為由,拒絕與嚴甲、嚴乙協商。兩人遂以西崗三、四組組長的名義于2007年9月1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村民小組長產生后,村委會以公告形式張榜公布,并造冊登記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民小組長的任期與村委會相同,可以連選任”。綜上,嚴丙、嚴丁作為西崗三、四組的合法負責人與何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系合法有效的。關于村長出租村屋的合同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嚴甲、嚴乙經泰和縣塘洲鎮政府指定分別于2003年、1991年任塘洲鎮塘洲村民委員會西崗三、四組組長。因兩人不是村民選出的組長,村民對其意見紛紛,于是2004年8月16日村小組群眾自發召開村民會議,經三分之二的村民參加投票,選舉了嚴丙、嚴丁分別為西崗三、四組組長,并張榜公布函告塘洲村委會。2007年5月,嚴丙、嚴丁以西崗三、四組組長的名義與何某簽訂了一份燒窯租賃協議書,將西崗三、四組所有的土地租賃給何某燒磚。嚴甲、嚴乙知道后多次找何某協商解決,何某以其與西崗三、四組的組長嚴丙、嚴丁及村小組簽訂了租賃合同為由,拒絕與嚴甲、嚴乙協商。兩人遂以西崗三、四組組長的名義于2007年9月1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歧】
對嚴丙、嚴丁與何某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嚴甲、嚴乙才是西崗三、四組組長,嚴丙、嚴丁無權處分村小組的土地,該合同無效;第二種意見認為嚴丙、嚴丁是經村民投票選舉的組長,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其有權代表村小組出租本集體土地,該合同有效。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另外,根據《江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手冊》中關于村民小組長的產生辦法之規定:“村民小組長、副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先由村民小組群眾提名確定候選人,由村委會主持召開由本村民小組選民參加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或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然后采取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投票,選舉有效,獲得多數選票的當選。居住在本村民小組的村委會成員經過選舉,可以兼任村民小組組長。村民小組長產生后,村委會以公告形式張榜公布,并造冊登記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民小組長的任期與村委會相同,可以連選任”。因我國尚未頒布《村民委員會選舉法》,我國農村村委會及村民小組長的選舉工作只能參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各地方制定的相關辦法來執行。
本案中,嚴丙、嚴丁系西崗三、四組村民通過召開村民會議,并經三分之二的村民參加投票選舉產生,而且也經過了張榜公布、函告塘洲村委會等程序,其選任程序符合上述相關法律、辦法的規定。因此,嚴丙、嚴丁二人應該為西崗三、四組合法的負責人。而嚴甲、嚴乙雖然已擔任村小組長幾年甚至十幾年,但因其系鎮政府指定的,選任程序不符合上述相關法律、辦法的規定,故其二人不是西崗三、四組合法的負責人。
綜上,嚴丙、嚴丁作為西崗三、四組的合法負責人與何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系合法有效的。
作者:泰和縣人民法院 劉東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