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有口頭合同嗎

導讀: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并未對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形式予以說明或限定。因此,界定合同詐騙罪之合同的形式,可以也必須以相關合同制度的立法為基礎。所以,在合同法實施以后,合同詐騙罪的合同不再僅是書面合同了,還包括口頭合同或是其他形式。因此合同詐騙罪的手段僅限于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騙取公私財物。那么合同詐騙有口頭合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并未對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形式予以說明或限定。因此,界定合同詐騙罪之合同的形式,可以也必須以相關合同制度的立法為基礎。所以,在合同法實施以后,合同詐騙罪的合同不再僅是書面合同了,還包括口頭合同或是其他形式。因此合同詐騙罪的手段僅限于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騙取公私財物。關于合同詐騙有口頭合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所謂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和外部表現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并未對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形式予以說明或限定。因此,界定合同詐騙罪之合同的形式,可以也必須以相關合同制度的立法為基礎。所以,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實施以后,合同詐騙罪的合同不再僅是書面合同了,還包括口頭合同或是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1、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根據《刑法》規定,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不滿5000元的,單處罰金刑;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拘役刑;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根據刑法第266條之規定,詐騙罪是指“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而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那么這兩種犯罪的區別在哪里呢?
1、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不同:
在侵犯客體上,詐騙罪只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是簡單客體;而合同詐騙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外,還侵犯了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這也是為什么詐騙罪屬于侵犯財產的犯罪,而合同詐騙屬于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2、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詐騙罪主要表現在行為人采取欺騙的行為,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產。詐騙罪的手段多種多樣,不限于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而合同詐騙罪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因此合同詐騙罪的手段僅限于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騙取公私財物。
3、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分關鍵: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分關鍵在于:詐騙行為是否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或者說,是否是以合同這種交易的形式為名進行的,只要正確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顯了。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限定為符合民法典意義上的“合同”,而不能僅以有合同出現就定合同詐騙罪,該“合同”必須是真正意義上的合同。所謂真正的合同必須要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合同基本條款,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及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