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合同觸犯合同詐騙罪是否合法

導讀:
合同詐騙,想必大家都聽過,而口頭合同救贖合同詐騙的一種。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市場惡性競爭引發的合同詐騙案。經法院審理后,犯罪嫌疑人劉某被認定觸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7萬元。
犯罪嫌疑人劉某現年45歲,一直在周村區不銹鋼市場從事不銹鋼板貿易工作,由于周村區不銹鋼市場的同質化競爭,生意一直不景氣的劉某后來到無錫市南方市場繼續做不銹鋼相關生意。一次偶然的機會,合同詐騙罪犯罪嫌疑人劉某了解到周村區某主營201鋼板的公司與他的一個客戶進行交易,而該公司給出的價格明顯低于該客戶與劉某的交易價格,導致該客戶與劉某中斷合作。劉某遂心生怨氣,決定報復該主營201鋼板的不銹鋼公司。
劉某的報復計劃始于今年2月21日。劉某冒用他人名義,通過電話與該201不銹鋼板銷售公司訂立口頭協議,聲稱要購買38萬余元的201鋼板,并約定貨到付款。過了幾天,劉某收到該受害公司配送的不銹鋼板后拒絕支付貨款,并將手機號碼更換后逃匿。4月31日,合同詐騙罪犯罪嫌疑人劉某在濱州鄒平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周村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口頭協議的合同模式,在約定和履行合同過程中,采用詐騙的方式,騙取受害不銹鋼公司的財物,涉案金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因劉某在案發后及時對被害方賠償,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