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導讀: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合同詐騙罪立案量刑標準
立案量刑標準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2023年合同詐騙罪立案量刑標準(最新版)
1.相關法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數額較大
合同詐騙數額在 2 萬元以上不滿 20 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數額巨大
合同詐騙數額在 20 萬元以上不滿 100 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合同詐騙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2.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3.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5.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6.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4.數額特別巨大
合同詐騙數額在 100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合同詐騙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2.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3.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5.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6.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