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導讀:
在我國,合同詐騙行為只要達到一定的數額標準,典型的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接下來將由大律網律師為您介紹關于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常見的表現形式為: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以虛假的票據或產權證明作擔保;不具備相當的履行能力卻誘使對方簽合同;收受對方財物后逃逸及其他詐騙行為。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和第二百六十六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其具體的金額,各省市可依據具體情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規定。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的數額
對合同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刑法未作明確規定,目前也沒有明確司法解釋。各地在審理合同詐騙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數額或者具體犯罪情節如何掌握的問題。
目前我省公、檢、法會同有關部門,經調查研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針對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情節,提出如下意見:
(1)合同詐騙罪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為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數額巨大”為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50萬元以上;
(2)單位詐騙“數額較大”為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巨大”為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200萬元以上。
相關問題:
幾種特殊的“詐騙罪”
1、利用勞動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協議,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不包含勞動合同、行政合同等非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局限在身份關系之外,也在行政合同之外,同時,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法調整,也不在此合同之列。原因是,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利用身份關系的合同、行政合同及勞動合同實施詐騙,侵犯的不是市場經濟秩序而僅僅是他人財物所有權,因而只能定詐騙罪而非合同詐騙罪。典型案例:皮包公司通過收取保證金等方式騙取應聘人員錢財的行為。
2、利用法院裁判詐騙
此犯罪行為表現為,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等方式,利用民事裁判騙取對方錢財。與一般的詐騙罪相比,該行為具有特點:意思表示不一樣,一般詐騙中,受害人被假象迷惑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通過訴訟詐騙,受害人往往知道事情真相,被迫執行判決;被騙對象不一樣,一般詐騙中,受害人與被騙人同一,而利用民事裁判詐騙中,受害人不是被騙人,收到詐騙的是審判機關。另外,利用法院裁判詐騙,與幫助偽造證據罪構成牽連關系,從一重處罰,定詐騙罪;利用法院裁判詐騙,與偽造證據罪不構成牽連,因為,在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不應當被追究刑責。
3、銀行卡詐騙
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兩種。針對信用卡,刑法專列了幾種罪名;而對于借記卡,則無此殊榮。以拾得他人借記卡后冒名取錢為例,分析詐騙罪與侵占罪、信用卡詐騙罪及盜竊罪的關系顯得必要:
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顯然,拾得借記卡冒名取錢不存在拒不返還時,不能構成侵占罪;另外,侵占罪要求被侵占的財物系可以直接或等同于現金而使用的自身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財物,借記卡自身只是一個標記或者一個財物載體。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行為。顯然,利用借記卡而非信用卡,不構成信用卡詐騙。另外,刑法規定信用卡詐騙罪,主要目的在于懲治惡意透支、濫用信用卡透支功能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