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未共同生活收取的彩禮怎么辦

導讀:
由于雙方在登記結婚后均外出打工,雙方只是電話聯系,但實際未共同生活。推薦閱讀: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法規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 2005年9月,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雙方性格不和,要求與男方離婚。一審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對離婚均無異議,依法應準予離婚;原告收取被告彩禮金后,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確未共同生活,現被告要求原告返還彩禮,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給付彩禮后,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對于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保護。那么雙方未共同生活收取的彩禮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雙方在登記結婚后均外出打工,雙方只是電話聯系,但實際未共同生活。推薦閱讀: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法規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 2005年9月,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雙方性格不和,要求與男方離婚。一審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對離婚均無異議,依法應準予離婚;原告收取被告彩禮金后,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確未共同生活,現被告要求原告返還彩禮,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給付彩禮后,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對于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保護。關于雙方未共同生活收取的彩禮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未共同生活收取的彩禮怎么辦
案情介紹:
原告劉某(女方)與被告李某(男方)于2005年5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登記結婚前,男方給予女方彩禮金二萬元。由于雙方在登記結婚后均外出打工,雙方只是電話聯系,但實際未共同生活。
推薦閱讀:
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法規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
2005年9月,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雙方性格不和,要求與男方離婚。男方辨稱,現女方要求與男方離婚,同意離婚,但是應當將給予的二萬元彩禮金返還。女方認為,彩禮金是男方自愿給予的,不同意退還。
審判:
一審人民法院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雙方對離婚不存在爭議,但是對彩禮金返還調解未果。一審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對離婚均無異議,依法應準予離婚;原告收取被告彩禮金后,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確未共同生活,現被告要求原告返還彩禮,應當予以支持。據此判決:一、準予原被告離婚;二、原告返還被告彩禮金二萬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依習俗給付的彩禮,在何種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返還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案中,被告給付彩禮后,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對于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保護。雙方登記結婚后,在法律上已經形成合法的夫妻關系,但是,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的話,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對雙方當事人而言,法律意義的婚姻關系雖已成立,但是實質意義上的共同生活還遠沒有開始。給付彩禮是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迫于地方習慣做法不得已而為的,在給付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與對方共同生活為前提。如果彩禮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
因此,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手續,但是實際確未共同生活,一方所收取的彩禮金依法應當予以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