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彩禮用于共同生活

導讀:
如過符合法律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女方一般都會以彩禮已經用于共同生活來抗辯??梢允占C據證明彩禮已經用用于共同生活的開銷,用證人證言證明雙方已經同居或者生活在一起,也可以用一些日常的水電費的繳費記錄以及刷卡記錄去證明,彩禮錢已經用于雙方的日常生活開銷。那么如何證明彩禮用于共同生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過符合法律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女方一般都會以彩禮已經用于共同生活來抗辯。可以收集證據證明彩禮已經用用于共同生活的開銷,用證人證言證明雙方已經同居或者生活在一起,也可以用一些日常的水電費的繳費記錄以及刷卡記錄去證明,彩禮錢已經用于雙方的日常生活開銷。關于如何證明彩禮用于共同生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國婚姻法中,彩禮是指依照習俗以訂立婚姻為基礎,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而進行的給付行為,彩禮不限于金錢,價值較高的物品也可以認定為彩禮。彩禮的認定需要考慮當地的風俗習慣,是否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雙方主體的交往時間,密切程度等。
戀人之間的贈與,雙方交往中必要的費用,宴請親朋的費用等都不屬于彩禮的范疇。如過符合法律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女方一般都會以彩禮已經用于共同生活來抗辯。可以收集證據證明彩禮已經用用于共同生活的開銷,用證人證言證明雙方已經同居或者生活在一起,也可以用一些日常的水電費的繳費記錄以及刷卡記錄去證明,彩禮錢已經用于雙方的日常生活開銷。因為每個人的情況是不同的,遇到這種事情的時候一定要收集盡可能多的證據去證明。
1、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離婚彩禮必須退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2、《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