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索要彩禮 離婚酌情返還

導讀:
日前,房山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案件,在判決離婚的同時,判令女方退還婚前向男方索要的彩禮11000元。2002年11月12日登記結婚,在婚禮儀式上,雙方因如何舉行儀式產生矛盾,張某回了娘家。2003年2月14日,王某起訴離婚,并要求張某如數退還禮金26100元。法院認為,雙方婚后未共同生活,沒有夫妻感情,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應予準許。張某在婚前向王某索要禮錢,應酌情返還。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后,張某不服,提出上訴,要求財產按自己的要求處理。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提供證據;房山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理,最后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那么婚前索要彩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日前,房山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案件,在判決離婚的同時,判令女方退還婚前向男方索要的彩禮11000元。2002年11月12日登記結婚,在婚禮儀式上,雙方因如何舉行儀式產生矛盾,張某回了娘家。2003年2月14日,王某起訴離婚,并要求張某如數退還禮金26100元。法院認為,雙方婚后未共同生活,沒有夫妻感情,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應予準許。張某在婚前向王某索要禮錢,應酌情返還。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后,張某不服,提出上訴,要求財產按自己的要求處理。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提供證據;房山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理,最后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關于婚前索要彩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日前,房山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案件,在判決離婚的同時,判令女方退還婚前向男方索要的彩禮11000元。
張某與王某經人介紹于2001年12月相識,雙方在戀愛期間,被告張某從原告王某處索取了小禮、大禮、彩禮、禮品及壓箱錢共計26100元。2002年11月12日登記結婚,在婚禮儀式上,雙方因如何舉行儀式產生矛盾,張某回了娘家。王某幾次接其回家,張某表示必須先購買樓房、轎車,否則無法和他一起生活。2003年2月14日,王某起訴離婚,并要求張某如數退還禮金26100元。
法院認為,雙方婚后未共同生活,沒有夫妻感情,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應予準許。張某在婚前向王某索要禮錢,應酌情返還。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后,張某不服,提出上訴,要求財產按自己的要求處理。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提供證據;房山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理,最后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