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合同詐騙

導讀:
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詐騙與單位利用合同詐騙。那么單位合同詐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詐騙與單位利用合同詐騙。關于單位合同詐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
〔1999〕14號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單位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條釋義:
一、概念和構成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這里的虛構事實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現形式主要為:假冒訂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盜竊、騙取、偽造、變造簽訂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書、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虛構不存在的基本事實;虛構不存在的合同標的,等等。
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其表現形式主要是:隱瞞自己實際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實,隱瞞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圖;隱瞞合同中自己有義務告知對方的其他事實
其表現形式有如下五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詐騙與單位利用合同詐騙。下列幾種情形應屬于個人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合同詐騙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應認定為個人犯罪
2、國有或者集體企業租賃給個人經營的企業,承租人利用企業名義詐騙的,應認定為個人詐騙。
3、國有或者集體企業為個人提供營業執照,名為集體實為個人的企業,企業人員以企業名義進行合同詐騙的,應以個人詐騙論。
4、沒有資金、場地、從業人員等有名無實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詐騙的,應以個人詐騙論。
5、被掛靠企業提供營業執照,而由掛靠人員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掛靠企業,實施合同詐騙,應認定為個人詐騙。
實踐中,“應當注意從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和利益歸屬的團體性兩點把握究竟是個人合同詐騙還是單位合同詐騙。而且,這兩點之中,利益歸屬的團體性應當優先考慮”。
(四)、主觀要件
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實踐中,在本罪的主觀方面應注意到:間接故意和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二、對本罪的認定
(一)合同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在判斷一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時,除看行為人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規定的行為類型外,還必須看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由此可見,非法占有目的的有無是認定合同詐騙罪的關鍵,而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面臨的最大難題是如何查證和認定行為人“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因此,全面考察行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觀因素:
1、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約能力。
2、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
3、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4、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
5、行為人在違約后是否有承擔責任的表現。
6、行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三、與其它罪的區別
(一)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關系
合同詐騙罪應當說是詐騙罪的一種特殊形式,詐騙罪的特征在合同詐騙罪中也應當具備。從邏輯學角度講,合同詐騙罪也是詐騙罪,是一種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二)合同詐騙罪和票據詐騙、貸款詐騙等犯罪的關系
如果符合刑法對合同詐騙罪第二項規定的情況,“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進行詐騙的,應當按照合同詐騙罪處理。除此之外,符合其他特殊詐騙罪的情況,應當按照其他特殊法處理。
(三)合同詐騙罪與民事上的合同欺詐行為的關系。
合同詐騙是刑事犯罪的一種,應受刑罰懲罰。民事欺詐是經濟糾紛的一種,只能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后果不同。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手段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法和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欺詐的是“以欺詐、脅迫手段”,兩種行為的相同點是“制造虛假的事實,使用了欺騙手段 ”和非法(違反刑法和民法之別)獲取了財物。二者的不同點是,在主觀故意上合同詐騙者在簽訂和同或履行合同時根本就不希望履行合同,只想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沒想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而民事欺詐則恰恰相反是希望合同的履行,通過合同的履行實現騙得非法錢財的目的,如通過產品質量有瑕疵、合同延期履行、拖欠貨款等方式實現非法獲利的目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因在實踐中掌握,凡符合合同詐騙的幾種形式的行為,如果沒有證明其確實是真誠履行合同的證據,就應當確認為合同詐騙,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故意,則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
四、刑事責任
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