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銀行貸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導讀: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正意識的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貸款行在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合同時應盡量爭取按銀行借款合同格式文本規定,不宜片面滿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隨意更改。”在銀行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未有通知條款,應在其它約定事項中增加,“如發現借款人有違約行為要終止履行時,貸款方應在多少天內通知當事人。那么簽訂銀行貸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正意識的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貸款行在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合同時應盡量爭取按銀行借款合同格式文本規定,不宜片面滿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隨意更改。”在銀行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未有通知條款,應在其它約定事項中增加,“如發現借款人有違約行為要終止履行時,貸款方應在多少天內通知當事人。關于簽訂銀行貸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嚴格按法律來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
按《合同法》及《貸款通則》的規定,可以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須為具有簽約主體資格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二、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填寫以防止理解糾紛
到銀行借款填寫貸款格式合同,通常會發生由銀行工作人員為你填寫合同,但是從合同的效力和簽訂原則看,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填寫以防止理解糾紛。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正意識的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而銀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所以,借款合同應由借款人填寫,可以讓借款人熟悉、了解、理解合同內容、條款,填寫過程也是熟悉理解過程。對合同的填寫應工整規范,不得錯填、漏填、留有空白,合同主體應寫全稱,主從合同內容相互對應,不能矛盾。防止合同填寫漏項,防止出現經濟糾紛時,因合同理解分歧,對貸款人帶來不利的影響。
三、明確借款用途
目前銀行業普遍存在借新還舊即借“新貸款用于歸還借款人的老貸款”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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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規定對“惡意串通”未作進一步解釋、“部分財產”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也沒有具體標準,客觀上給法院處理糾紛留下很大空間,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認識。而目前借新還舊中辦理的補辦抵押多屬于事后抵押性質,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現上述爭議,存在著法律風險。
所以,應在合同上注明此貸款的用途為“借新還舊”字樣,使第三人(擔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欺騙第三人”為由提出抗辯。
四、嚴格借款合同履約規定
1、在現在市場中,普遍存在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的情況,如果借款人提前還本,屬于提前履行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提前歸還借款實質上是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為,將影響到銀行資金的利息收入計劃。借款人應經貸款方同意并附一定的補償金才能提前還款。在實踐中,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本及支付補償金,貸款方可以根據貸款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2、銀行借款合同中明確借款人違約的責任。貸款行在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合同時應盡量爭取按銀行借款合同格式文本規定,不宜片面滿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隨意更改。
3、其它約定事項。《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在銀行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未有通知條款,應在其它約定事項中增加,“如發現借款人有違約行為要終止履行時,貸款方應在多少天內通知當事人。”的條款,以免借款方以貸款人未盡通知義務而提起抗訴、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