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

導讀: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宜通過證人證言、締約相關事實等對口頭協議的效力進行審查。中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均允許當事人采用口頭的形式締約,即運用語言對話的方式訂立合同。有關合同形式問題,中國的立場與國際通行做法基本一致,采取國際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則”,即認可法律特別規定以外的情形下口頭協議的有效性。相比于書面合同,口頭協議缺乏文字憑證,一旦發生爭議,當事人舉證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和內容較為困難。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口頭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宜通過證人證言、締約相關事實等對口頭協議的效力進行審查。中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均允許當事人采用口頭的形式締約,即運用語言對話的方式訂立合同。有關合同形式問題,中國的立場與國際通行做法基本一致,采取國際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則”,即認可法律特別規定以外的情形下口頭協議的有效性。相比于書面合同,口頭協議缺乏文字憑證,一旦發生爭議,當事人舉證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和內容較為困難。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口頭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宜通過證人證言、締約相關事實等對口頭協議的效力進行審查。
中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均允許當事人采用口頭的形式締約,即運用語言對話的方式訂立合同。《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可見,口頭協議是合同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實踐中,即時結清的買賣、服務和消費合同多采用口頭形式。有關合同形式問題,中國的立場與國際通行做法基本一致,采取國際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則”,即認可法律特別規定以外的情形下口頭協議的有效性。
證明口頭協議的存在及其內容是探討口頭協議效力的前置性條件。因為一旦出現糾紛并訴諸法院時,合同內容的證明是原被告必須直面的首要問題。而關于證明責任的分配,中國法下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另以法律規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倒置、法院主動查證等原則為補充。相比于書面合同,口頭協議缺乏文字憑證,一旦發生爭議,當事人舉證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和內容較為困難。當事人對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可以采用錄音的方式將雙方的對話內容錄制下來,或者請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作見證等等,故就證據形式看,多采用證人證言、錄音資料等證據形式。因此,在采用口頭形式締約的情況下,并非意味著當事人不能就合同關系的存在和合同的內容問題舉證。需要強調的是,舉證責任只有在當事人雙方對一方所主張的事實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才發生,如果雙方均認可口頭協議的存在,也就無需舉證,即舉證義務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自認而豁免。
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