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導讀:
假如出借人自己單獨添加不利于借款人的苛刻、不利或者損害借款人的條款,在沒有第三人在場、且該借據式合同又只有一方掌管的情況下,顯然對借款人存在不公的因素,法院不可只認定其一,而不認定其二。口頭協議產生糾紛,在協商解決階段,利益受損方的證據搜集是關鍵。所以,口頭約定一旦訴至法院,主張方要提供當時發生合同約定行為的證據,這類案件由于證人證言的隨意性很大,很難予以采信,這時就需要主張方提供當時履行合同時的間接證據,雙方履行口頭合同時,往來的傳真、電子郵件、票據、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那么口頭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假如出借人自己單獨添加不利于借款人的苛刻、不利或者損害借款人的條款,在沒有第三人在場、且該借據式合同又只有一方掌管的情況下,顯然對借款人存在不公的因素,法院不可只認定其一,而不認定其二。口頭協議產生糾紛,在協商解決階段,利益受損方的證據搜集是關鍵。所以,口頭約定一旦訴至法院,主張方要提供當時發生合同約定行為的證據,這類案件由于證人證言的隨意性很大,很難予以采信,這時就需要主張方提供當時履行合同時的間接證據,雙方履行口頭合同時,往來的傳真、電子郵件、票據、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關于口頭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如果當事人對附加內容有爭議時,法院應該不予支持。假如出借人自己單獨添加不利于借款人的苛刻、不利或者損害借款人的條款,在沒有第三人在場、且該借據式合同又只有一方掌管的情況下,顯然對借款人存在不公的因素,法院不可只認定其一,而不認定其二。
1、口頭協議,出現爭議口說無憑;
2、雖簽訂書面合同,但合同條款存在問題,可能產生各種風險,常見的情形包括:
(1)交貨地點約定模糊,造成履約成本增加,或導致交易失敗;
(2)交貨批次、時間約定不明確,可能導致貨物積壓;增加交易成本;
(3)貨物所有權轉移或損失風險責任約定不明確,導致承擔不必要的貨損風險;
(4)貨物質量標準不明確,出現爭議無法達成一致;
(5)貨款支付時間不明確,導致客戶拖延支付貨款;
(6)貨款支付方式可能導致的風險,如空頭支票、匯票無法承兌等;
(7)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約定不明確,導致合同缺乏約束力,打官司時損失無法計算,索要賠償得不到支持;
(8)忽視管轄法院,導致訴訟成本增加;
(9)簽字、簽章效力存在瑕疵,導致合同無效或存在爭議。
產生糾紛的舉證主張方敗訴的原因大多是因為舉證困難,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證據種類、證人證言,以及約定合同時的錄音、錄像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原告方在舉證時,首先應該證明自己已經完成了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口頭協議產生糾紛,在協商解決階段,利益受損方的證據搜集是關鍵。王克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所以,口頭約定一旦訴至法院,主張方要提供當時發生合同約定行為的證據,這類案件由于證人證言的隨意性很大,很難予以采信,這時就需要主張方提供當時履行合同時的間接證據,雙方履行口頭合同時,往來的傳真、電子郵件、票據、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