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1、民事法律行為包含合同無效的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具體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生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那么合同的效力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民事法律行為包含合同無效的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具體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生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關于合同的效力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民事法律行為包含合同無效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理解與適用:涉及第三人時如何處理,有待明確。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理解與適用:但書部分確指“違反強制性規定中的管理性規定不導致合同無效”無疑,與《合同法》解釋規定一致。管理性規定通常表現為對市場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
(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理解與適用:與“雙方虛偽意思表示”的關系有待明確。
(6)部分無效、部分有效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理解與適用:這一點與《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2、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
(1)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折價補償第一百五十七條前半部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理解與適用:不論過錯。
(3)賠償損失第一百五十七條后半部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理解與適用:過錯損害賠償。
二、合同成立生效的條件
合同的生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只有滿足一定的要求,合同的效力才能夠實現。具體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生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訂立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2.意思表示真實
所謂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為外界所客觀理解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實要求表示行為應當與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對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賦予其法律上的約束力,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簽訂買賣槍支等國家禁止交易的合同,類似這樣的合同即使意思表示真實也不受法律保護。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也不得規避法律。但若僅僅是部分條款違法,確認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44條也作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未訂立合同,但從雙方行為能夠推定有訂立合同意愿的,法院可以認定為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如果法律對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例如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的買賣須經房管部門登記、辦理過戶手續后才能生效。
三、涉外合同效力是怎么規定的
1、適用合同的準據法。
在確定涉外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中,首先要看合同準據法是不是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法律,如果是當事人自愿選擇的法律,則應依意思自治原則,適用合同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因為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的準據法應由合同當事人雙方自由協商加以選擇的一項原則,是確定合同準據法的普遍原則。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則適用合同締結地法,或者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或適用法院推定的法律。
2、在合同關系中,如果涉及物權方面的問題(如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于何時何地轉讓給買受人),一般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應適用合同的準據法。因為:
(1)物為客觀存在的有形物質體,根據屬地優先權原則,一國法對于其國境內的物有支配權,物乃受物之所在地法的約束和控制;
(2)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有利于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3)適用物之所在地法使法律適用具有穩定性和統一性;
(4)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能對物權提供最有效的法律保護;
(5)對合同中的物權的處理不僅影響合同當事人,而且可能影響其他人,不宜適用合同準據法。
3、如果違約的同時和侵權的,有的國家主張對合同義務適用合同準據法,因為合同義務是合同約定的內容,其法律適用應當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首先適用當事人在合同選擇適用的法律;對侵權行為則應用侵權行為地法,因為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這一原則是各國所普遍采用的原則,只是理由各異,有的國家以“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為依據,有的國家以“既得權說”為依據的。
4、對于合同的履行問題,一般應適用合同的準據法,但也有些國家主張應適用合同的履行地法。
如果合同有兩個以上履行地,則一般適用主要履行地法。因為合同的履行是當事人行使其合同約定的義務,且屬于行為的范疇,根據“場所支配行為原則”應當適用履行地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