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假按揭借款合同的效力

導讀:
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沒有購房意圖而不禁止發放貸款甚至還幫助操作“假按揭”貸款,對此類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我國目前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并沒有明確規定。銀行收到購房者遞交的按揭申請有關法律文件,經審查確認購房者符合按揭貸款的條件后,發給購房者同意貸款通知或按揭貸款承諾書。銀行在確認購房者符合按揭貸款條件,履行《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義務。那么法律規定假按揭借款合同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沒有購房意圖而不禁止發放貸款甚至還幫助操作“假按揭”貸款,對此類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我國目前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并沒有明確規定。銀行收到購房者遞交的按揭申請有關法律文件,經審查確認購房者符合按揭貸款的條件后,發給購房者同意貸款通知或按揭貸款承諾書。銀行在確認購房者符合按揭貸款條件,履行《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義務。關于法律規定假按揭借款合同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銀行知情的具有真實簽名的“假按揭”借款合同的效力。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沒有購房意圖而不禁止發放貸款甚至還幫助操作“假按揭”貸款,對此類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我國目前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并沒有明確規定。但“串通”在本質上講是一種“雙方互相溝通、達成協議的過程”,從合同自由的原則出發,在沒有其他違法因素的前提下,如果銀行、借款人和開發商對“假按揭”的事實明知但都愿意承擔此后果的,應視為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所以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另外,銀行由于明知借款人的欺詐意圖,所以,銀行不是善意相對人,其不得以受到欺詐為由,作為受損害方變更或撤銷。
《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合同雙方沒有在擔保合同另行約定,在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當然無效;如果抵押合同及保證合同有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可以有效”,那么抵押合同及保證合同就可以有效。
按揭貸款是指以按揭方式進行的一種貸款業務。如:住房按揭貸款就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所謂按揭是指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作為還貸保證人在按揭人還清貸款后,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過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權。
購房者如想獲得樓宇按揭服務,在選擇房產時應著重了解這方面的內容。購房者在廣告中或通過銷售人員的介紹得知一些項目可以辦理按揭貸款時,還應進一步確認發展商開發建設的房產是否獲得銀行的支持,以保證按揭貸款的順利取得。
購房者在確認自己選擇的房產得到銀行按揭支持后,應向銀行或銀行指定的律師事務所了解銀行關于購房者獲得按揭貸款支持的規定,準備有關法律文件,填報《按揭貸款申請書》。
銀行收到購房者遞交的按揭申請有關法律文件,經審查確認購房者符合按揭貸款的條件后,發給購房者同意貸款通知或按揭貸款承諾書。購房者即可與發展商或其代理商簽訂《、銷售合同》。
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并取得交納房款的憑證后,持銀行規定的有關法律文件與發展商和銀行簽訂《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明確按揭貸款數額、年期、利率、還款方式及其他權利義務。
購房者、發展商和銀行持《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及購房合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對期房,在竣工后應辦理變更抵押登記。在通常情況下,由于按揭貸款期間相對較長,銀行為防范貸款風險,要求購房者申請人壽、財產保險。購房者購買保險,應列明銀行為第一受益人,在貸款履行期內不得中斷保險,保險金額不得少于抵押物的總價值。在貸款本息還清之前,保險單交由銀行執管。
購房者在簽訂《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后,按合同約定,在銀行指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專門還款賬戶,并簽訂授權書,授權該機構從該賬戶中支付銀行與按揭貸款合同有關的貸款本息和欠款。銀行在確認購房者符合按揭貸款條件,履行《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義務。并辦理相關手續后,一次性將該貸款劃入發展商在銀行開設的銀行監管賬戶,作為購房者的購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