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賭贏的手機為什么不能擁有

導讀:
事后,王某反悔,在多次與李某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退回自己的手機。第二種認為,李某與王某打賭訂立的契約屬于射幸合同,雖是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愿,但所約定的內容具有賭博性質,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同時,李某取得的手機具有不當得利性質,因此王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上,僅有保險合同屬于有規制的射幸合同。本案中,李某和王某雖然均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格民事主體,雙方之間的約定也是其二人真實意思的體現,但其二人的喝酒打賭行為,純屬在聚餐中的一種娛樂行為,而并不是一種法律行為。那么打賭贏的手機為什么不能擁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后,王某反悔,在多次與李某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退回自己的手機。第二種認為,李某與王某打賭訂立的契約屬于射幸合同,雖是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愿,但所約定的內容具有賭博性質,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同時,李某取得的手機具有不當得利性質,因此王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上,僅有保險合同屬于有規制的射幸合同。本案中,李某和王某雖然均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格民事主體,雙方之間的約定也是其二人真實意思的體現,但其二人的喝酒打賭行為,純屬在聚餐中的一種娛樂行為,而并不是一種法律行為。關于打賭贏的手機為什么不能擁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李某、王某同系個體建筑老板張某的雇工。2007年6月20日中午,張某請李某、王某同到一家餐館吃飯時,李某說他能在半個小時內喝完10瓶啤酒。王某不信,拿出自己購買了才3天的手機說:“你要能在半個小時內喝完10瓶啤酒,我剛買的這部手機就歸你。”說畢,王某掏出自己的手機放在李某面前。李某聽后,即讓餐館服務員拿來10瓶啤酒,并在規定時間內將啤酒全部喝完。張某見李某喝完啤酒,拿起手機問王某說話算不算數,王某拍拍自己的胸脯說:“君子一言,駟馬難追。”說罷,讓張某把手機交給李某。事后,王某反悔,在多次與李某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退回自己的手機。
【分歧】
本案在審理中,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認為,李某、王某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人喝酒打賭約定的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認為,李某與王某打賭訂立的契約屬于射幸合同,雖是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愿,但所約定的內容具有賭博性質,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同時,李某取得的手機具有不當得利性質,因此王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我國民法理論上的射幸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將來不確定的某事件的成功與否決定財物的得失,其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交易對象是“幸運”或者說是“希望”。2.成立具有特殊性,即成立就生效。3.雙方當事人承受的風險不平衡。4.具有等價有償的相對性。民事合同一般貫徹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而射幸合同在這一點表面上看起來似乎與等價有償原則背道而馳,因為一方當事人支付代價最終或者“一本萬利”,或者毫無所得。5.具有嚴格的適法性和最大誠信性。因為射幸合同具有機會性、偶然性的特征,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時容易違反公序良俗,所以訂立和履行射幸合同必須具有更為嚴格的適法性。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上,僅有保險合同屬于有規制的射幸合同。而現實生活中,人們基于經濟或益智或娛樂的目的,經常會就一些不確定的事項進行或說服或交易的行為,如打賭、期貨買賣合同、彩票或獎券合同、有獎銷售合同和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遠期外匯買賣、股票指數交易等均屬于射幸合同,這些射幸合同要么只有一些政策性的規章規范,要么干脆什么規范都沒有。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的規定,這些射幸合同在我國法律上只能取得無名合同的法律地位。
但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合法,取決于主體是否適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和內容是否合法三個要件。射幸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合法性也必須具備上述三大要件。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第五十八條中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彌補了法律的局限性,為符合法律正義規范了價值目標,即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不能有違公序良俗,否則法律將作出否定性評價,這就是我國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則。同時,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的規定又說明,民事行為不一定都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行為欲成為民事法律行為,須符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標準。
本案中,李某和王某雖然均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格民事主體,雙方之間的約定也是其二人真實意思的體現,但其二人的喝酒打賭行為,純屬在聚餐中的一種娛樂行為,而并不是一種法律行為。因為打賭屬于賭博行為,不僅違反了我國民事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且是我國刑事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為。因此,李某和王某打賭訂立的契約應認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二、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構成不當得利有如下四個要件:1.必須一方獲得利益,即一方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2.必須他方受到損失,即一方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財產損失。3.必須受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受損人的損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結果。4.必須受益沒有合法依據,即利益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本案中,李某取得的手機之所以又構成不當得利,是因為李某獲得手機使王某受到了財產損失,與王某的財產損失有因果關系,且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所以,王某要求李某退回自己的手機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魏建國 楊慧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