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內容能不能做為外遇的證據離婚

導讀:
手機短信要作為法庭證據需要證明手機短信的真實性。因其丈夫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必須相互忠誠的義務屬于非正當隱私不受法律保護可以辦理公證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電子簽名法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舉證方也可自愿申請短信公證并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答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因手機短信存在刪改的特性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那么手機短信內容能不能做為外遇的證據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手機短信要作為法庭證據需要證明手機短信的真實性。因其丈夫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必須相互忠誠的義務屬于非正當隱私不受法律保護可以辦理公證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電子簽名法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舉證方也可自愿申請短信公證并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答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因手機短信存在刪改的特性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關于手機短信內容能不能做為外遇的證據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手機短信本身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關鍵是是該證據是否能證明所要證明的問題以及是否有一定的證明效力。
客戶咨詢
我老公在外面有女人我們已經沒有感情想離婚我看到他手機上有幾條一個女人發給他的信息說什么很愛他好想他會一直愛他我知道他有外遇但是沒有證據不知道什么東西才算證據。
解答
手機短信本身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關鍵是是該證據是否能證明所要證明的問題以及是否有一定的證明效力,或者是否要結合其他證據相互映證?在舉證時,往往應考慮證據的取得來源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效力證據與所要證明的事項之間是否相關聯等等。
手機短信要作為法庭證據需要證明手機短信的真實性。可以把手機和手機上的短信用相機拍下來然后把手機及上面的短信拿到公證處做公證要求公證手機上的短信內容。因其丈夫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必須相互忠誠的義務屬于非正當隱私不受法律保護可以辦理公證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近來有不少法院反映實踐中對數據電文證據如何開展舉證質證和認證較難把握。為統一審判思路高院民二庭就相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數據電文?數據電文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答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之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電子簽名法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數據電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實踐中數據電文證據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手機短信傳真件電子郵件及網頁證據等。
三手機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手機短信應當庭出示并將短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
舉證方也可自愿申請短信公證并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四審查手機短信應注意哪些情況?
答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因手機短信存在刪改的特性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1)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2)審查手機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
(3)審查手機短信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
(4)必要時可申請鑒定或向電信運營商作調查。
五審查傳真件應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傳真已成為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的一種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護。在訂立合同時傳真的內容即是合同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