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什么情況不能分割

導讀:
2004年5月,周某與陳女士結婚,婚后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今年4月,陳女士提出離婚。經有關部門估價,周某的房產價值已達60萬元。談及房產分割問題時,陳女士主張將該房屋目前的價值減掉15萬元首付款及周某獨自支付的7萬元貸款,剩余價值38萬元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周某必須支付其19萬元的房款。房產升值與陳女士無關,因此不同意分割。法院審理認為,此房屋為周某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當婚姻關系不再存續時,陳女士擁有的權利僅是償還的購房貸款的原價及利息的返還,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升值產生的孳息主張利。那么夫妻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什么情況不能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5月,周某與陳女士結婚,婚后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今年4月,陳女士提出離婚。經有關部門估價,周某的房產價值已達60萬元。談及房產分割問題時,陳女士主張將該房屋目前的價值減掉15萬元首付款及周某獨自支付的7萬元貸款,剩余價值38萬元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周某必須支付其19萬元的房款。房產升值與陳女士無關,因此不同意分割。法院審理認為,此房屋為周某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當婚姻關系不再存續時,陳女士擁有的權利僅是償還的購房貸款的原價及利息的返還,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升值產生的孳息主張利。關于夫妻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什么情況不能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周某在塘沽區花30萬元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5萬元,銀行按揭貸款15萬元,并辦理了完整的產權手續。2004年5月,周某與陳女士結婚,婚后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今年4月,陳女士提出離婚。經有關部門估價,周某的房產價值已達60萬元。
談及房產分割問題時,陳女士主張將該房屋目前的價值減掉15萬元首付款及周某獨自支付的7萬元貸款,剩余價值38萬元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周某必須支付其19萬元的房款。
周某則認為,該房產是自己的婚前個人所購,不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升值與陳女士無關,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審理認為,此房屋為周某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周某和陳女士在婚后也沒有就該房屋的所有權達成新的約定。當婚姻關系不再存續時,陳女士擁有的權利僅是償還的購房貸款的原價及利息的返還,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升值產生的孳息主張利。因此,法院駁回了陳女士的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