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金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

導讀:
綜上所述,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1065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1063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綜上可知,對于工傷賠償金而言,一般情況下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的,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那么工傷賠償金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綜上所述,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1065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1063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綜上可知,對于工傷賠償金而言,一般情況下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的,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關于工傷賠償金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傷賠償金是給予遭受工傷職工的一種補償金,那么要是工傷職工在離婚的時候,這筆財產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相信很這個問題是很多人都想了解的。接下來,就由大律小編為大家具體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一、工傷賠償金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①一方的婚前財產;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工傷職工獲得的工傷賠償金是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本人所有,必須“專款專賠”,他人不得截留、分享,傷殘者妻子要求將殘疾賠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的要求與法律相悖,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綜上所述,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二、什么情況下工傷賠償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民法典》第1065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
三、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民法典》第1062條
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1063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上可知,對于工傷賠償金而言,一般情況下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的,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大律還為大家提供了一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的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
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問題,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具體離婚協議內容來確定。這里所提到的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一般遵循平等分割的原則,但有時也會存在不平等分割的情形,下面是大律網的小編為您提供與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有關的信息。
財產分割原則: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