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的撫養費能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

導讀:
協議約定,由王某向李某夫婦支付撫養費8000元,于協議當天實際履行了3500元。第二種觀點認為,未支付的生活費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而且,李某夫婦在此后的一兩年內相繼死去,王某遺棄的可能性極大。因此,該項撫養費屬于未盡撫養義務人所應支付的補償費,而非贍養老人的生活費,不具有較強的人身專屬性。前述補償款便屬于李某夫婦合法擁有的債權,可被納入遺產的范疇,予以繼承。因欠缺收養登記,李甲與李某夫婦無法構成法律上的子女與父母的關系,李甲只能認定為李某夫婦的近親及被他們撫養的人。王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應由李某夫婦的合法繼承人來主張,如健在的父母,兄弟姐妹等。那么未支付的撫養費能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協議約定,由王某向李某夫婦支付撫養費8000元,于協議當天實際履行了3500元。第二種觀點認為,未支付的生活費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而且,李某夫婦在此后的一兩年內相繼死去,王某遺棄的可能性極大。因此,該項撫養費屬于未盡撫養義務人所應支付的補償費,而非贍養老人的生活費,不具有較強的人身專屬性。前述補償款便屬于李某夫婦合法擁有的債權,可被納入遺產的范疇,予以繼承。因欠缺收養登記,李甲與李某夫婦無法構成法律上的子女與父母的關系,李甲只能認定為李某夫婦的近親及被他們撫養的人。王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應由李某夫婦的合法繼承人來主張,如健在的父母,兄弟姐妹等。關于未支付的撫養費能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支付的撫養費能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
【案情】
王某于1970年由其姑父李某夫婦收養。2009年1月,雙方因隙解除收養關系,簽訂了解除收養關系協議。協議約定,由王某向李某夫婦支付撫養費8000元,于協議當天實際履行了3500元。同年7月,李某夫婦收自己的親侄子李甲為過繼兒子,但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2010年12月、2011年9月,李某夫婦相繼去世。李甲以李某夫婦之子的身份要求繼承王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
【分歧】
對未支付的生活費是否可以作為遺產繼承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未支付的生活費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因為未支付的生活費也是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可以繼承。
第二種觀點認為,未支付的生活費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評析】
首先,由案情易推知,王某在解除收養關系時已成年,撫養費8000元是基于雙方合意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中約定的內容。此項約定并不違反法律的效力性規定,認定為有效行為無疑。據此,本案尚未支付的4500元應從債的范疇來理解,是王某對李某夫婦尚未履行完畢的債務。
其次,法律上對“撫養費”無專門的定義,通說認為撫養費是指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據此,王某因隙解除收養關系時所簽的協議中約定“王某向李某夫婦支付撫養費8000元”,是王某就李某夫婦撫養自己成人的撫養費作出的補償約定,屬于條文所述“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雖無確切的證據證實王某是否構成遺棄,但這一約定并不影響雙方合意下的約定。而且,李某夫婦在此后的一兩年內相繼死去,王某遺棄的可能性極大。因此,該項撫養費屬于未盡撫養義務人所應支付的補償費,而非贍養老人的生活費,不具有較強的人身專屬性。原文對撫養費的定性存在偏差。
再次,我國《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對“遺產”的定義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收入等個人合法財產。除非法律有專門的、排除性規定,否則,個人合法財產皆可繼承。前述補償款便屬于李某夫婦合法擁有的債權,可被納入遺產的范疇,予以繼承。因欠缺收養登記,李甲與李某夫婦無法構成法律上的子女與父母的關系,李甲只能認定為李某夫婦的近親及被他們撫養的人。根據無遺囑的事實,且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關于“法定繼承”的規定,李甲不屬于繼承人范疇。王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應由李某夫婦的合法繼承人來主張,如健在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