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還未蓋章要擔連帶責任嗎

導讀:
第一種觀點認為,加工合同是由林某與制衣廠簽訂的,且合同上沒有江西某服飾公司的簽章,合同具有相對性,故簽訂合同的雙方應當相互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也即應當追加林某為被告并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林某只是公司負責人,其與制衣廠簽訂合同的行為實際應認定為一種代理行為,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應當歸屬于被代理人即江西某服飾公司,因此制衣廠只能要求服飾公司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合同還未蓋章要擔連帶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觀點認為,加工合同是由林某與制衣廠簽訂的,且合同上沒有江西某服飾公司的簽章,合同具有相對性,故簽訂合同的雙方應當相互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也即應當追加林某為被告并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林某只是公司負責人,其與制衣廠簽訂合同的行為實際應認定為一種代理行為,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應當歸屬于被代理人即江西某服飾公司,因此制衣廠只能要求服飾公司承擔違約責任。關于合同還未蓋章要擔連帶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8年九江縣某制衣廠與江西某服飾公司簽訂了多次服飾加工合同,制衣廠按合同約定為服飾公司加工棉衣、褲子等服飾共計18603件,加工費合計178025.8元。服飾公司僅支付部分費用后就分文未付。制衣廠在訴訟過程中發現服飾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遂要求追加公司負責人林某為第二被告,并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理由是林某是該公司負責人且合同均是由林某與制衣廠簽訂的,林某與本案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
[分歧]
公司負責人簽訂合同未蓋章是否同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加工合同是由林某與制衣廠簽訂的,且合同上沒有江西某服飾公司的簽章,合同具有相對性,故簽訂合同的雙方應當相互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也即應當追加林某為被告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林某只是公司負責人,其與制衣廠簽訂合同的行為實際應認定為一種代理行為,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應當歸屬于被代理人即江西某服飾公司,因此制衣廠只能要求服飾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首先林某作為江西某服飾公司的負責人有權代理公司訂立合同,雙方簽訂服飾加工合同且合同已實際履行,故應認定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根據法律的規定代理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而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只有兩種:一為委托書授權不明時;二為明知代理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的,本案不屬于其中任何一種情況,故制衣廠不能要求林某承擔連帶責任,只能要求江西某服飾公司承擔責任。
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萬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