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司的弟弟簽名構成表見代理嗎

導讀:
儀征市xx膠帶廠以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指派了韓xx的弟弟韓x良參與處理運輸膠帶質量問題并簽字確認為由,請求駁回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裁判儀征市法院審理認為,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與儀征市xx膠帶廠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儀征市xx膠帶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而需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因此,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的效果。如果行為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了“代理”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只能適用無因管理或隱名代理的規定。因此,韓x良的簽字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那么上司的弟弟簽名構成表見代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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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3日,江蘇省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派業務經理韓xx與儀征市xx膠帶廠簽訂了輸送膠帶買賣合同一份,約定: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向儀征市xx膠帶廠提供輸送膠帶一批。合同簽訂后,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按約將貨物發送到指定地點,實際貨物總價款為494995.2元。儀征市xx膠帶廠收到貨物后,先后支付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貨款260000元。2007年1月11日,儀征市xx膠帶廠法定代表人在對賬清單上簽字確認欠款數額為234996元,其后儀征市xx膠帶廠支付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5000元,尚欠貨款229996元。
后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向儀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儀征市xx膠帶廠立即給付所欠貨款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
儀征市xx膠帶廠以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指派了韓xx的弟弟韓x良參與處理運輸膠帶質量問題并簽字確認為由,請求駁回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裁判
儀征市法院審理認為,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與儀征市xx膠帶廠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儀征市xx膠帶廠在約定的期限內未付清貨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儀征市xx膠帶廠提出的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要求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張,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儀征市法院判決:儀征市xx膠帶廠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支付貨款,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駁回儀征市xx膠帶廠要求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儀征市xx膠帶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而需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表見代理的代理權有欠缺,本來屬于無權代理,因本人行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權存在,在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間,信賴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較本人利益更應保護。因此,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的效果。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的規定,就是表見代理發生有效代理效果的法律規定。認定是否屬于表見代理,除了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須有三方當事人、代理為合法行為等,主要從以下特別構成要件分析:一是行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實施“代理”行為。如果行為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了“代理”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只能適用無因管理或隱名代理的規定。表見代理只適用于顯名代理。二是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也就是本人有作為或者不作為實施某種表示,使相對人根據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如交付印章給行為人保管,或者把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為人,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根據行為人握有本人印章的事實,即可以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三是相對人系基于善意且無過失,而信賴行為人有代理權。
本案中,韓x良既沒有以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名義與儀征市xx膠帶廠處理輸送膠帶質量問題,也沒有以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名義在輸送膠帶質量問題處理意見上簽字;他既不是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又不是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與儀征市xx膠帶廠買賣輸送膠帶的業務經辦人,儀征市xx膠帶廠也沒有提供證據證實他是受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指派而參與處理輸送膠帶質量問題的;儀征市xx膠帶廠在韓x良沒有出具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的介紹信或者授權委托書等情形下,就認為其有權代表揚州市xx機電有限公司處理輸送膠帶質量問題,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是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因此,韓x良的簽字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