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虛假簽名是否構成刑事責任

導讀: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對于公司的股東來說是可以享受股權收益的,但是很多時候股東通過虛假簽名的形式達到一定的目的。面對這樣的情況下,那么對于股東虛假簽名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呢?下面就由大律網網上律師咨詢處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一、股東虛假簽名是否構成刑事責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偽造股東的簽名實施一些詐騙活動的,并且詐騙的數額達到較大的,就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怎么辨識發起人虛假出資
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發起人構成虛假出資的,一般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虛假出資的主體應為公司發起人。
2、發起人虛假出資時主觀上應為故意。發起人過失導致出資不足、沒有出資的,一般不宜認為發起人虛假出資,讓發起人及時補足出資即可。
3、發起人實際作出了虛假出資的行為。如股東并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等行為。
4、虛假出資侵犯的客體是公司資本制度、設立制度及相關秩序。
虛假出資的常見情形
在實踐中,公司股東虛假出資的常見行為,如下: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于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并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5)單位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后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