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可以管轄協議嗎

導讀: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以后由原告、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履行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管轄。就是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后,通過相互協商,達成協議,確立糾紛解決的方法、步驟及各自承擔的民事責任,最終解決合同糾紛。爭議雙方在協商不能達到意統一時,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者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6、補償貿易合同。那么承攬合同可以管轄協議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以后由原告、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履行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管轄。就是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后,通過相互協商,達成協議,確立糾紛解決的方法、步驟及各自承擔的民事責任,最終解決合同糾紛。爭議雙方在協商不能達到意統一時,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者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6、補償貿易合同。關于承攬合同可以管轄協議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承攬合同可以管轄協議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承攬合同發生的糾紛屬于合同糾紛,是可以協議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以后由原告、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履行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就是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后,通過相互協商,達成協議,確立糾紛解決的方法、步驟及各自承擔的民事責任,最終解決合同糾紛。雙方協商的基礎是國家一系列有關法律、法規;其前提是雙方的平等、自愿。在此條件下,雙方本著實事求是、互相諒解的態度,達到求大同存小異,使分歧順利得到解決。爭議雙方在協商不能達到意統一時,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者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仲裁解決
指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對裁決必須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我國解決合同爭議的一種重要法律制度。
3、訴訟解決
訴訟就是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解決,人民法院在檢察院的監督下,解決該爭端的一切活動。訴訟包括起訴、審判和執行三個階段。
三、關于合同糾紛協議管轄的具體規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a、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b、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c、當事人在合同中隊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支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4、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6、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