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的事由有哪些

導讀: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第六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撤銷仲裁的事由有哪些”的相關知識,仲裁裁決如果出現法定撤銷情形時是可以撤銷的。那么撤銷仲裁的事由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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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仲裁的事由有哪些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三、仲裁撤銷后果
第六十四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8、49條之規定,如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用人單位不服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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