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程序是什么

導讀:
因特殊需要,仲裁委員會有權現場受理并裁決糾紛案件。第三條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那么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程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特殊需要,仲裁委員會有權現場受理并裁決糾紛案件。第三條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關于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程序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實行一次裁決和復議制度,申請仲裁期限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當事人申請仲裁應提交申請書,注明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兩名代理人。
3、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4、由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二人組成仲裁庭,簡單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可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獨立審理。
5、立案受理7日內,將申請書副本和受理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通知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不提交的,不影響案件仲裁。因特殊需要,仲裁委員會有權現場受理并裁決糾紛案件。
6、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財產保全。
7、因糾紛停止生產活動的,案件受理后可裁定先行恢復生產,然后解決糾紛。
8、案件遵循先調解后仲裁原則,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一方反悔的,應當仲裁。
9、當事人認為仲裁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有權申請回避。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10、仲裁庭可派出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對案件有關事項可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也可到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十一、開庭審理案件事先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經兩次通知無故缺席的,可作缺席仲裁。
12、仲裁庭按程序開庭審理案件,制作庭審筆錄。當事人或代理人、證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簽字。
13、裁決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14、裁決后作出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15、仲裁決定書作出后七日內將仲裁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當事人拒絕接受或下落不明的,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送達。
16、當事人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在仲裁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即生效。
二、承包合同的糾紛管轄地怎么確定
(一)以前的法律關于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確定: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農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因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簽訂承包合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其所簽合同內容違背多數村民意志,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為由,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條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新規定的關于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的規定: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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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