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承包合同糾紛(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案由)

導讀: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承包合同糾紛。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 農村土地承包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 (二)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并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屬于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第三人,請求受益方補償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應予支持。
承包合同糾紛主要分為哪些內容?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法律和政策的變化引起的糾紛;管理混亂引起的糾紛;村干部權利濫用引發的糾紛;基層政府利用職權強行干預引發的糾紛;經濟利益驅動引發的糾紛。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對單位內部承包合同糾紛該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單位內部承包合同糾紛當事人應履行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承包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承包合同糾紛解決方式如下:
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承包合同糾紛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
2、仲裁。承包合同糾紛發生后,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
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承包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