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導讀: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上訴人伍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佛山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佛禪法民二初字第4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伍某某遂以某某公司未經其同意提前將車輛報廢侵犯了其權利為由,向原審法院請求某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121269元及退還1年的承包經營權款29244.44元。案經原審法院審理認為:伍某某所持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合同書,雖由佛山市小汽車公司與其簽訂,但該司轉制成為某某公司后,原公司的權利、義務依法由某某公司承擔。那么運輸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上訴人伍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佛山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佛禪法民二初字第4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伍某某遂以某某公司未經其同意提前將車輛報廢侵犯了其權利為由,向原審法院請求某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121269元及退還1年的承包經營權款29244.44元。案經原審法院審理認為:伍某某所持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合同書,雖由佛山市小汽車公司與其簽訂,但該司轉制成為某某公司后,原公司的權利、義務依法由某某公司承擔。關于運輸承包經營合同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上訴人伍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佛山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04)佛禪法民二初字第4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1995年9月25日,佛山市小汽車公司(甲方)與伍某某(乙方)簽訂單車(單臺汽車)承包經營責任制合同,主要內容如下:甲方將其所屬的粵xxxx捷達小轎車交由乙方承包經營,在不改變甲方的企業所有制性質和車輛所有權的基礎上,乙方是單車經營責任制的承包經營者,承包期限九年,從1995年9月25日至2004年9月24日;乙方承包車輛的總本金折舊費為263200元,合同簽訂七天內支付10萬元,余款在車輛交付使用后第二個月起分48個月還清;在合同期的頭三年內,乙方每月須向甲方定額繳交承包費600元(包括管理費和利潤,下同);在合同期的第四年至第六年內,每月繳交承包費800元;在合同期的第七年起至合同期滿止,每月繳交的承包費另行協商;在承包經營期內,乙方的替班司機必須辦理駕駛證的過戶手續,領取乘務員上崗證,如因種種原因不能繼續承包經營,經甲方同意并交納伍百元手續費,可辦理轉承手續,屬更換替班司機的則需交納一百元手續費;合同期滿后,甲方只收回車輛的牌證和計費器;乙方(包括替班司機)在承包經營期間,如出現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進行車輛轉承或更換替班司機等情況的,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承包的車輛和乙方的承包經營權,乙方在此之前所繳納的所有費用不予退還;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和終止,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終止合同,須提前兩個月知會對方并經對方同意方可終止;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對合同作補充修改后訂出書面協議,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簽訂后,伍某某依約向佛山市小汽車公司支付了10萬元,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將余款交清。
1999年12月29日,佛山市小汽車公司被注銷,轉制成本案被告某某公司。轉制后,對上述合同所約定的承包費(包括管理費和利潤),伍某某仍依約向某某公司繳交。
伍某某在某某公司備案的替班司機為李添亮、彭明華。2002年6月19日,彭明華將粵E17131出租車交他人臨時代開,被某某公司的稽查人員查處(扣下該車及行駛證等證照)并開出違規處理通知書,通知書載明了“違反合約、非編”“司機在收到通知書后,在有效期內到公司接受處理,否則按公司有關制度從嚴處理”“有效期為2002年6月19日至2002年6月20日”。次日,伍某某、彭明華均向某某公司出具了書面情況說明。粵 E17131號車的初次登記日期為1995年9月8日。2003年3月10日,某某公司將粵E17131出租車申請報廢。伍某某遂以某某公司未經其同意提前將車輛報廢侵犯了其權利為由,向原審法院請求某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121269元及退還1年的承包經營權款29244.44元。伍某某提供了其于2001年7月1日、10月1日分別與李添亮、彭明華簽訂的租車協議以證明自己的經濟損失。其中,李添亮的承包期限為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月租車費6800元;彭明華的承包期限為2001年10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月租車費3800元。
案經原審法院審理認為:伍某某所持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合同書,雖由佛山市小汽車公司與其簽訂,但該司轉制成為某某公司后,原公司的權利、義務依法由某某公司承擔。伍某某也是以某某公司作為佛山市小汽車公司的承受方,向某某公司主張權利的。現卻以佛山市小汽車公司已轉制,所簽訂的合同理應失效的陳述,并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伍某某、某某公司仍受上述合同條款的保護及約束。伍某某與佛山市小汽車公司雖明確約定雙方的承包經營期限為9年,但因與國經貿經[1997]456號《汽車報廢標準》規定“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的規定相沖突,故上述合同條款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規定,雙方對于經營期限約定的條款不受法律保護。對此,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由伍某某、某某公司自行承擔。鑒于某某公司在承包經營期滿后,僅是對承包車輛的牌證及計費器進行回收,故伍某某所交納的車輛總本金折舊款,實質是其所承包車輛折舊后的價款,伍某某認為折舊款是承包款陳述無理,不予確認。伍某某以此為由,要求某某公司退回一年承包款的訴訟請求無理,不予支持。
鑒于伍某某在承包經營期間,是因其替班司機使用非編司機而由某某公司稽查人員查處的。某某公司所發出的違規通知書已明確要求司機應在該通知書上列的有效期內到公司接受處理。上述期限僅是要求司機到公司接受處理的期限,并非車輛扣押的有效期。伍某某上述有效期應為扣押車輛的有效期陳述無理,不予支持。鑒于合同中已明確規定伍某某及替班司機在內,如擅自更換替班司機的,某某公司有權收回伍某某承包車輛及其承包經營權。雖伍某某辯稱某某公司以往對類似違規現象的處理,均采取罰款作為處罰形式的。因某某公司采用何種方式對違規者進行處罰,僅是其職權范圍內對違規人員的處罰,屬其權利和自行處分,與本案并無必然的聯系。伍某某、某某公司作為本案訟爭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合同的相對人,理應受合同條款的保護及約束。伍某某認為合同的第五條第四款:“如未經小汽車公司同意,擅自進行車輛轉承或更換替班司機的,該司有權收回伍某某承包的車輛及承包經營權,在此之前收取的費用不予退還”的規定,是與《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及《佛山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辦法》相沖突,但《佛山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不得擅自將車輛轉交他人經營”“對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上述條款與上述合同條款并無沖突。而《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并未對此類違規現象須作何種處罰作明確的規定。鑒于合同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伍某某、某某公司作為本案訟爭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合同的相對人,理應受合同條款的保護及約束。因替班司機違規而由某某公司依合同條款對伍某某作出的處罰,其責任并不在某某公司,伍某某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某某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伍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520元,由伍某某負擔。[page]
上訴人伍某某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原審稱“鑒于被告在承包經營期滿后,僅是對承包車輛的牌證及計費器進行回收,故原告所交納的車輛總本金折舊款,實質是所承包車輛折舊后的價款,原告認為折舊款是承包款陳述無理,不予確認”是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錯誤。1、合同性質是承包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是承包經營法律關系而非買賣合同法律關系。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現將甲方所屬的捷達小轎車一輛交由乙方承包經營”,只因承包期超過了車輛的報廢期,故沒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回收報廢車;2、合同中雖采用了“總本金折舊費”之說法,但實質卻是承包經營款。某某公司給出了9年的承包經營期限,伍某某是以此為條件才簽訂了合同,現因某某公司的原因導致承包經營期限不滿9年,根據公平、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民法的基本原則,某某公司理應退還不足期限的總本金折價款。二、原審認定某某公司仍受原合同的保護和約束也是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1、原審稱“原告也是以被告作為小汽車公司的承受方,向被告主張權利的”說法錯誤。伍某某是以某某公司侵犯了其承包經營權而不是以某某公司為合同相對人來起訴的;2、合同約定“在不改變甲方的企業所有制性質和車輛所有權的基礎上,乙方是單車經營責任制的承包所有者”。因此,作為原集體的佛山市小汽車公司轉制作為自然人控股的公司,合同在轉制后已整體失效;3、佛山市小汽車公司轉制后的權利義務是否由轉制后的企業承擔應根據情況確定,并由某某公司提供證據證實佛山市小汽車公司轉制的具體情況;4、轉制后的債權債務由某某公司承擔與本案的合同權利由某某公司繼承是兩回事。轉制后,某某公司應與伍某某就涉案出租車之權利義務達成新的協議,而不能依據原合同來進行約束;5、轉制后,伍某某、某某公司默認了承包經營關系并非是雙方承諾按原合同作為約束依據。在雙方沒有簽訂正式書面協議以及無任何書面證據的情況下,原審認定合同權利可以繼承以及原合同仍然有效沒有法律依據。三、原審認定合同第五條第四款有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合同是伍某某與佛山市小汽車公司之間簽訂的,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轉制后,某某公司繼承了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并不等同于取得了合同的權利。既然合同不能作為伍某某與某某公司之間權利義務的依據,則某某公司當然不能引用合同條款,但其可依據事實上形成的承包經營關系而依慣例、公司規章制度及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來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實踐中,某某公司一直是以罰款300元、500元的方式對非編人員進行處罰的,而此次卻以合同約定作為依據沒收車輛、收回承包權是濫用權利,侵犯了伍某某的承包經營權;2、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資格證的人員進行處罰規定了標準,合同第五條第四款與之相沖突; 3、原審稱違規通知書上的期限并非車輛扣押期限的說法與事實不符;4、某某公司扣押該車后稱其以合同第五條第四款為據沒收車輛及收回承包經營權。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即使某某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也必須書面通知伍某某,但某某公司自2002年6月20日后一直非法扣押車輛而沒有任何書面通知給伍某某。某某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伍某某的承包經營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某某公司賠償伍某某經濟損失121269元,并退還伍某某一年的承包經營款29244.44元,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某某公司承擔。
上訴人伍某某在二審期間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材料。被上訴人某某公司答辯稱:一、伍某某要求退還一年
的承包經營權款29244.44元的主張無理。某某公司對單車(單臺汽車)承包經營責任制合同是經營承包合同而非買賣合同并無異議,原審法院也未將該合同作為買賣合同來處理;伍某某認為車輛總本金折舊費即是承包經營權款的說法錯誤;導致承包經營期限不滿9年的原因不在某某公司,而在于伍某某的違約及國家政策的調整。二、伍某某應受單車(單臺汽車)承包經營責任制合同的約束,伍某某違反合同約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單車(單臺汽車)承包經營責任制合同補充協議一份;2、解除合同通知兩份及相應的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郵件收據、改退批條;3、通知及相應的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郵件收據、改退批條各一份;4、佛山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佛企改 [1999]010號文件一份。
上述證據某某公司已于一審中提交,因超過舉證期限在一審時未進行質證。
本院認為:佛山市小汽車公司與伍某某簽訂的單車(單臺汽車)承包經營責任制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受法律保護。由于佛山市小汽車公司已轉制為某某公司,并由某某公司承接了其債權債務,而在佛山市小汽車公司轉制為某某公司后,伍某某仍依合同約定向某某公司繳納管理費,該事實表明,伍某某對某某公司承接前述合同權利、義務是認可的。伍某某提出轉制后的債權債務由某某公司承擔與本案合同權利由某某公司繼承是兩回事的主張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伍某某提出合同約定“在不改變佛山市小汽車公司的企業所有制性質和車輛所有權的基礎上,伍某某是單車經營責任制的承包所有者”,所以佛山市小汽車公司轉制為自然人控股的公司后,合同已整體失效。從合同約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及目的來看,其是為了防止車輛所有權發生變動而影響到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而佛山市小汽車公司轉制為某某公司并由某某公司承接其債權債務并沒有損害承包者的利益。所以,對伍某某提出的合同在轉制后已整體失效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伍某某與某某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仍受原合同約束。由于伍某某在合同約定的承包期限內擅自更換替班司機的事實清楚,該行為已構成違約,某某公司有權根據合同約定收回伍某某承包車輛及其承包經營權,而在此之前所繳納的所有費用不予退還。所以,某某公司收回車輛的行為并未侵犯伍某某的承包經營權,伍某某要求某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及退還承包經營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page]
至于伍某某提出本案合同性質是承包經營合同而非買賣合同的上訴,因原審法院并未將該合同以買賣合同來進行審理,某某公司也未主張該合同是買賣合同關系,伍某某的該上訴主張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綜上所述,上訴人伍某某上訴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520元,由上訴人伍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