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合同照樣維權

導讀:
張小姐在某醫院上班沒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期間患重病喪失勞動能力,巨額醫療費和今后的生活費醫院竟拒付。張小姐稱,在和田工作期間由于工作強度大,她于2003年4月18日病倒在崗位上,經確診她患的是病毒性腦炎。經審理查明,被申訴人于2002年9月招用申請人在其醫院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約定月工資650元。仲裁委認為,張小姐雖未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張小姐在工作期間患病有獲得治療、享受非因公負傷待遇的權利;醫院提出張小姐是在和田患病,費用應由和田分院承擔,因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那么未簽合同照樣維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小姐在某醫院上班沒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期間患重病喪失勞動能力,巨額醫療費和今后的生活費醫院竟拒付。張小姐稱,在和田工作期間由于工作強度大,她于2003年4月18日病倒在崗位上,經確診她患的是病毒性腦炎。經審理查明,被申訴人于2002年9月招用申請人在其醫院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約定月工資650元。仲裁委認為,張小姐雖未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張小姐在工作期間患病有獲得治療、享受非因公負傷待遇的權利;醫院提出張小姐是在和田患病,費用應由和田分院承擔,因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于未簽合同照樣維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小姐在某醫院上班沒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期間患重病喪失勞動能力,巨額醫療費和今后的生活費醫院竟拒付。
12月16日,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傳來消息,勞動者雖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患病有獲得治療、享受非因公負傷待遇的權利。
張小姐2002年9月應聘到某醫院工作,試用期滿后,被派往該醫院和田分院工作。張小姐稱,在和田工作期間由于工作強度大,她于2003年4月18日病倒在崗位上,經確診她患的是病毒性腦炎。同年5月28日,因該醫院拒不支付醫療費,張小姐向天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該仲裁委6月20日作出部分裁決,裁決醫院支付申請人醫療費3.4萬余元。之后,醫院拒不支付其后續治療費,她請求仲裁委給予最終裁決,要求醫院支付醫療期內本人工資、超過醫療期非因公負傷救濟費等。
醫院稱,張小姐是在和田分院工作,雖該院與和田分院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但兩家醫院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費用應由和田分院承擔。
經審理查明,被申訴人于2002年9月招用申請人在其醫院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約定月工資650元。2003年2月,該醫院管委會經與張小姐協商將其派往和田分院工作。2003年4月18日,張小姐在和田突患疾病昏迷,后轉入烏魯木齊市治療,診斷為病毒性腦炎。同年10月29日,張小姐經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鑒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仲裁委認為,張小姐雖未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張小姐在工作期間患病有獲得治療、享受非因公負傷待遇的權利;醫院提出張小姐是在和田患病,費用應由和田分院承擔,因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張小姐要求醫院支付醫療期內工資、非因公負傷救治費、傷殘救濟費、勞動能力鑒定費、享受退職待遇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仲裁委裁決,醫院支付張小姐醫療費39894.4元、醫療期內本人工資的60%共1170元、超醫療期內非因公負傷救濟費1040元、傷殘救濟費3900元,張小姐享受退職待遇,從2004年11月1日開始,由醫院按月支付張小姐標準工資40%的生活費,直至其生命結束。
接到裁決書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均向法院提出起訴。
2005年12月16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維持了天山區仲裁委的裁決。
□律師提醒
發生勞動糾紛要把握仲裁時效
近日,不少讀者致電都市報說,有不少用人單位不按時支付工資或只付部分工資,他們問該如何解決。
對此,新疆世源律師事務所主任裴珊作如下解釋: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者,可按合同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處理;無勞動合同者投訴時要提供事實依據。
勞動仲裁部門受理范圍
根據我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下列情況屬于勞動仲裁部門受理的范圍: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應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60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勞動仲裁首先要把握仲裁時效,錯過了時效就等于放棄權利。《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之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所謂“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這也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效的開始,因此,“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不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 向法院起訴應提供證據 對于勞動爭議,如不服仲裁委裁決,可起訴至法院。向法院起訴應提供勞動關系發生、變更、消除的有關事實證據,如開除決定、辭職申請等及企業拒付勞動報酬的證據材料。涉及執行勞動法規方面的爭議,當事人還要提供單位有關的規范性文件。同時,當事人在起訴時必須持仲裁委的仲裁決定書,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