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導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19條、婚姻法18條所稱的“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夫妻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那么夫妻婚前財產如何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19條、婚姻法18條所稱的“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夫妻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如何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婚前財產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8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19條、婚姻法18條所稱的“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夫妻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因夫妻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中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
《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是對“孳息屬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的詮釋,同時也避免了實際中財產收益是否屬于“投資收益”的紛爭。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婚前財產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之前對于婚前財產的約定當然具有法律效力。當一方當事人選擇以該協議的內容為依據提起民事訴訟時,法院可以強制性要求雙方當事人依照協議的內容進行互相對待給付或者確定所爭議的的財產的所屬問題。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